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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对药品违法案件强制执行
据中国医药报湖北讯 记者罗志报道 近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根据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湖北某医药公司销售假药拒不缴纳罚款的行为,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这也是武汉市药品监管部门首次对违法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06年2月10日,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收到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协助调查函,称湖北某医药公司销售的标示湖南一家药业公司生产的一批注射用更昔洛韦涉嫌假冒。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立即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涉嫌假冒的262件注射用更昔洛韦进行了扣押。该公司负责人在接受调查时承认了其擅自更换包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这属于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经检验,其中有两批药品的“水分”项目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2006年5月12日,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作出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假药,并处以罚款十万元”的处罚决定,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后,执法人员多次电话及上门敦促该医药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均无结果,直至超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于是,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江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强制执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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