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不得低于药品生产成本价报价 四川启动全省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招标
1月10日,四川省卫生厅正式发布了《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全面启动全省范围内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
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四川省所有基层医疗机构今年4月1号以后必须全部使用基本药物。为了保证基层医疗机构能用上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基本药物,按四川省医政办的要求,该省要在3月底完成基本药物招标。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虚高报价,不得以低于药品生产成本价报价”。这意味着在四川省基本药物招标过程中,药价虚低将和药价虚高一样,列入政府管理范围。
医疗机构上报采购数量
2010年1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鼓励“双信封”招标制度,从制度上确定了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采购量价挂钩、30天付款期、每种药品不超过3种剂型且每种剂型不超过2个品规等内容,确认供货主体的配送责任、生产企业市场化解决药品配送问题。但是对于一些具体操作,仍然建议各省自行探索。
产品中标后很少被医疗单位采购使用,甚至使用为零的情况,在此前药品招标中屡见不鲜。为了确实保证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机构中的使用,根据《指导意见》,四川省明确要求,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新编药物学》的用药和使用要求,上报本单位本采购周期内(12个月)预计采购的具体数量,由省级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交易服务机构汇总后公布各品规本采购周期内全省预计采购估算量。
四川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实施办法还规定,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品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生产企业,确保中标企业获得采购区域内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市场份额,确保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具体到规格)有且只有一家企业供应。对采购量大的产品,为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可以将全省划分为2~3个区域分别招标采购。
遏制药价虚高与虚低
虚高药价一直被社会所诟病。为了控制基本药物价格虚高,在此次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中,四川省将参考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并结合社会药店零售价、医疗机构实际进货价、省基本药物采购挂网限价等,合理确定省采购参考价。同时规定,“采购参考价应不高于国家最高零售指导价,不高于全国基本药物基层平均采购价,不高于我省挂网限价,不高于周边省份的最低采购价。”
一位参与四川省基本药物招标的企业高管坦言,不高于,意即等于或者低于。若干个“不高于”,不仅考量此前企业在各地投标的技巧,也促使企业中标价格在全国范围内趋向一致。“实事求是地讲,普药基本上没有多少利润了。”
在安徽省基本药物招标过程中,部分基本药物生产企业为了抢占市场,出现了“不得已亏本中标”的现象。“药价虚低”引发了社会热议。业内人士认为,超低中标价有可能威胁药品质量安全。法律界人士也指出,亏本中标涉嫌不正当竞争。
对此,在遏制药价虚高的同时,四川省规定,在对投标企业报价进行比较的过程中,“原则上”以最低报价确定拟中标药品。此外,实施办法还强调,“投标人不得虚高报价,不得以低于药品生产成本价报价,不得进行串通报价、恶意竞争,不得在采购周期内擅自涨价或提出废标”。
上述某企业高管表示,所谓“生产成本价”,并不是某个产品的平均社会生产成本价,而是企业自行认定且向物价部门提交的成本价格。投标人“不得以低于药品生产成本报价”,类似于企业给自己设定了“地板价”,虚低中标价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
蜀中药业董事长安好义认为,政府设定游戏规则,企业要想参加游戏,只能是遵循游戏规则。“蜀中主要生产大宗普药。我们将发挥企业规模化生产(量大)的优势,推广企业的强势特色,提升品牌,实行品种整合配搭微利销售,顺应国家政策发展方向,为企业找到赢利空间。”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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