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发布风险警示:预防织纹螺食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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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
  • 2014-10-27 15:0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0月27日 发布关于预防织纹螺食物中毒的风险警示, 提示公众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购买和食用织纹螺。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 

        织纹螺,俗称海丝螺、海蛳螺、麦螺或白螺等,主要分布于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织纹螺的外形特征为尾部较尖、细长,长度约为1厘米,宽度约为0.5厘米,约指甲盖大小。织纹螺含有河鲀毒素易导致食物中毒,原卫生部2012年公告(2012年第13号)明确要求,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当前正值食用螺销售旺季,近期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仍有织纹螺在市场销售,且抽样检出含有高含量河鲀毒素。河鲀毒素中毒可引起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症状,严重者可致死亡,中毒潜伏期一般在10分钟至3小时。该毒素对热稳定,煮沸、盐腌、日晒等均不能将其破坏,目前尚无特效治疗解毒药物。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部署各地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织纹螺的行为。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避免因食用织纹螺引起中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出以下风险警示:

  一、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

  二、公众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购买和食用织纹螺。误食织纹螺后,如发生中毒症状的,应当立即自行催吐,并到医院就诊。

  三、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的,应当及时拨打12331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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