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监管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以及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它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理应加强监管。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于1990年1月1日施行,至今已经过去了25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早已不适应当前化妆品监管需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经过深入调研论证,于去年11月份对外公布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稿自去年11月份就开始征求意见,至今尚未有修订草案公布,一方面,说明化妆品行业情况复杂,监管难度大,在法律适用和具体实施上要考虑的因素较多,必须慎之又慎;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国家立法部门对化妆品这一业态的重视。化妆品监督管理涉及企业责任、原料与产品管理、生产与经营、标签与广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每一个环节都不能草率地进行修改。笔者经过对该征求意见稿的学习,认为以下几方面应进一步予以明确。
强化化妆品经营者的义务性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照、化妆品合格证明文件,并保存相关凭据,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该条款对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要求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
笔者认为,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对产品的影响较大,应该在征求意见稿中有所体现。据了解,由于化妆品经营没有准入门槛的限制,任何人、任何商店、任何条件都可以经营,有一些小门店基础设施差,从业人员缺少一些基本常识,尤其是一些化妆品在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的高温条件下摆放,很容易在有效期内造成产品变质,给消费者带来伤害。建议在征求意见稿中对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方面作出规定,要求经营场所保持内外整洁,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散装和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要有防污染设施,防止化妆品变质或污染。
强化对化妆品连锁企业总部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中只是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的化妆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化妆品基本上都是由生产企业进入市场流通的,因此对进货源头把关不严,很容易造成大面积的假货泛滥。笔者建议,应进一步强化对化妆品连锁企业总部的规定,对类似连锁企业总部和从事化妆品批发的企业实施较为完善的备案制度,对企业的软硬件标准和法律责任要更加严格、更加具体。
细化对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发现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注册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该规定明确了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对通过其平台交易化妆品行为应该承担的责任,但是对其注册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何监管并未明确。笔者建议,征求意见稿中应明确,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并将通过该平台交易的化妆品供货企业、交易品种和新增供货企业的情况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定期汇报,以便更好地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强化对美容美发店等经营者使用化妆品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规定,美容美发等经营者使用化妆品或者将化妆品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按照化妆品经营进行管理。美容美发等经营者应当保证化妆品符合本条例要求,并按照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要求使用化妆品。
该规定主要强调了两点:一是美容美发店使用化妆品或提供给消费者按照化妆品经营管理;二是美容美发店要按照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要求使用。笔者认为,美容美发店相对于普通商场、超市来讲,属于高风险性行业,对化妆品的使用量也比较大,而且部分店家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牟取非法暴利的事件时有发生。建议进一步规范美容美发店等经营者使用化妆品或者将化妆品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行为,尤其是要加大此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者单位:山东省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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