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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局联合卫生部门强化五类高风险药品的监管
按照“为民、亲民、护民”的工作要求,从严防药害事件、维护民众安康的角度出发,宜春市局就疫苗、血液制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五类高风险药品的流通和使用问题,积极主动地与宜春市卫生局进行协调,经过数易其稿,于近日联合制定下发了四个暂行规定:《宜春市疫苗管理规定(暂行)》、《宜春市血液制品管理规定(暂行)》、《宜春市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规定(暂行)》、《宜春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
根据以上四个暂行规定,疫苗、血液制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五类高风险药品都要严格执行购进备案制。同时,经营、使用以上五类高风险药品的企业和单位分别要与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签订《安全经营、使用责任状》,建立并严格执行企业(单位)内部的安全经营、使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以上四个暂行规定还结合宜春的实际,对经营、使用五类高风险药品的软硬件要求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对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自的管理范围和监督责任也进行了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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