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扎实推进处方药销售规范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内流通领域药品分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近日,广东省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处方药销售专项检查行动:
一、零售企业必须严格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一是在销售处方药时,应该向顾客索要医师处方,凭处方才能销售,且处方必须留存两年以上备查;二是必须配备驻店药师或驻店药师以上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并严格执行处方审核签字制度;三是对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等必须分开陈列摆放。
二、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药品。
三、药学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一是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必须在岗在位,并佩戴证件上岗;二是药学技术人员确因特殊情况不在岗时,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四、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资格或批发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分享至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2017中国食品药品网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089号 京ICP备17013160号-1
《中国医药报》社有限公司 中国食品药品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