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印发餐饮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管理办法<br>餐饮单位将统一公示监督信息接受广大消费者监督
据SFDA网站讯 为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监督作用,强化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促进餐饮服务单位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493号)和《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等有关规定,2012年2月14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实际,制定印发了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办法。
办法规定,全省餐饮服务单位应统一悬挂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公示牌内容应包括:量化分级管理公示、健康管理公示和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公开承诺。
量化分级管理公示的主要内容为上年度综合等级、本次检查动态等级、脸谱图例、责任监督员姓名、监督举报电话等;健康管理公示的主要内容为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姓名置于证件公示区下方;公开承诺的公示内容主要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承诺书。
办法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将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量化分级管理评定标准确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有关等级公示分上年度综合评定等次和本次动态评定等次。年度综合评定,以字母A(优秀)、B(良好)和C(一般)的形式公示,动态评定结论以“大笑”、“微笑” 和“平脸” 图案的方式向消费者公示。
办法明确,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办法要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应遵循合法、公正、真实、透明的原则,餐饮服务单位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可向发布公示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给与答复,经调查复核确属不当的,应按复核结论公示。餐饮服务单位不得拒绝悬挂、张贴或擅自摘下、遮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的评价结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拒绝悬挂或张贴综合评价结论及擅自摘下或遮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结论的餐饮服务单位,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记入餐饮服务单位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办法强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结论为“一般”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加大检查频次,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实施重点监督。餐饮服务单位主动整改后申请复查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复查申请后30个工作日以内组织复查。复查后,应当根据评分标准重新确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结论,并予以公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的公示,不影响对被监督单位采取其他法律措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依法予以处理。
办法规定,因监督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公示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办法要求,湖北省境内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自2012年4月1日起,均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实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接受广大消费者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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