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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br>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据SFDA网站讯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变更延续与补发、许可证管理、监督检查等进行了明确,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自治区局负责全区化妆品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各地州县(市)局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治区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化妆品生产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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