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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明年起禁用散装食用油、酱油、醋
据中国医药报甘肃讯 记者李开银 通讯员 赵伟 康燕报道 11月15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通告,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省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散装食醋,严厉打击制售“地沟油”、假冒伪劣酱油和食醋的违法犯罪行为。
通告称,在甘肃省范围内从事食用油、酱油、食醋生产加工和分装的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其生产的食用油最大包装25公斤,酱油和食醋最大包装10公斤。产品的包装、标识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食用油、酱油和食醋生产加工和分装活动。利用传统工艺从事胡麻油、菜籽油、花生油、芝麻油等现场制售的小作坊和酱油、食醋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产品每季度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依法取得质量合格证明,且只能在生产经营场所零售,不得从事批发业务或异地销售。
甘肃省局强调,禁止非法生产加工和出售无包装、无标识的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和散装食醋。所有从事食用油、酱油和食醋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原、辅料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省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和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和散装食醋。对违反通告要求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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