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分局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
近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巫溪县分局向各药品零售企业发出通知,严格规范其经营行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通知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应向合法药品供货企业购进药品,应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标识,向供货企业索取、查验、留存有关证件、资料和供货发票,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药品进货台帐,如实记录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有效期、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药品,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并建立药品销售台帐;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药品,不得经营无生产厂家、无厂家地址的药品,不得经营无中文标识的药品,不得经营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食品等产品;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置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立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张贴“非药品不得替代药品使用”的警示语,严禁将非药品摆放到药品区域内销售;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为他人提供药品经营场所,不得出租或转让柜台,不得提供资质证明文件,不得提供票据等便利条件,严禁零售药店设立药品和非药品促销人员;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师或营业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不得夸大宣传非药品类产品的作用,不得张贴、发放未经审批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在媒体进行药品或非药品虚假违法广告宣传;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通知强调,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通知要求立即进行自查自纠,严格规范其经营行为,县药监分局将加大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作者单位: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巫溪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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