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六项措施”全面推进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近日,云南省大理州人民政府、州委编办组织召开12县(市)政府、编办、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参加的全州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紧紧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建设美丽幸福新大理”的奋斗目标,加强和创新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采取六项措施,全面推进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一是成立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及食品安全办。规范乡镇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在各乡镇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由乡镇长任主任,分管副乡镇长任副主任,财政、公安、工商、卫生、农业、中小学校等单位领导为成员。在乡镇政府设食品安全办公室,归口乡镇党政办管理,负责乡镇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是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一专三员”制度。延伸监管触角,各乡镇政府明确至少1名专职工作人员为食品安全监管专干,负责乡镇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日常工作;明确乡镇政府驻村包点干部和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兼任食品安全联络员;明确村委会主任(居委会主任)担任村级食品安全协管员;明确村(居委会)一名委员担任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按标准,兑现村级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补助。
三是实行食品药品稽查中队派驻制度。将人口较多的商贸重点乡镇和旅游重点乡镇列为重点监管部位,由12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重点乡镇派驻2~3个食品药品稽查中队,核定事业编制不少于2名,增强一线执法力量,建立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
四是设立县市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加强基层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明确各县市恢复设立食品药品检验所,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基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五是推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下发《中共大理州委大理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大理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导全州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州、县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大理州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全面推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
六是加强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大理白族自治州2013年度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考核办法》,对各县市按照“七有”标准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乡镇政府食品安全委员调整、落实“一专三员”工作制度、完成2个重点乡镇的食品药品稽查机构派驻等工作实行量化考核,对全面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给予奖励,对工作推进严重滞后的,要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办法(试行)》实施问责。
大理州全面推进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州、县、乡、村四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切实加强了全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对保障全州各族人民饮食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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