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八不准”整顿卫生行业不正之风
据新华社福州3月19日电(记者景延)继去年8月福建省出台有关奖励举报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有功人员的措施后,今年福建省又出台卫生行业“八不准”纪律,以解决医药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和医疗服务中“开单提成”、收受“红包”、乱收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为患者提供质量较高、费用较低的医疗卫生服务。
福建省公布的卫生行业“八不准”纪律包括: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医务人员不准接受药品、试剂、医疗器械等生产、销售企业或者代理、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本院外做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而收取回扣、提成;医疗机构或科室及医务人员不准通过开药、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违规开单提成;医疗机构不准违规乱收费、重复收费、自立、分解项目收费;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不准科室实行经济承包、单独核算和擅自收费、卖药、设立小金库等;医疗机构不准在中标药品确认和配送企业选定等招标工作中,向中标人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和物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准开大方、滥用药、乱检查,增加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福建省公布的“八不准”纪律还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视其情节,除了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外,将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当年不能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必须延长2年,缓聘、解职待聘,直至解聘;执业医师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给予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医务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医疗机构或科室严重违反规定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免除其主要领导人职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营销人员以回扣、提成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促销,医疗卫生机构可中止执行合同,两年内不采购其产品。并在院务公开栏公示,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通报或公布有关企业的违法违规情况。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组织单位取消该企业2年内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投标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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