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味精产品抽查合格率为89.7%

  • 作者:中国食品药品网
  •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 2014-09-06 09:50

    味精主要用于烹调中增加食品的鲜味,使用时必须与食盐一起添加,这样能起到特殊的增加鲜味作用。味精主要是以谷氨酸钠的含量进行分类,常见的有99%味精、95%味精、90%味精、80%味精以及添加了核苷酸钠的特鲜(强力)味精等。目前世界味精年产量约130万吨,主要生产国家有中国、韩国、日本、印尼、泰国、法国、巴西和我国台湾等地,其中,亚洲的味精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90%。目前我国味精年产量居世界第一位,每年以10-20%的相对增长率持续增长。
    味精作为人们烹调和餐桌上不可缺少的调味品,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产品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近期,国家质检总局对味精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广东、四川、重庆、贵州等16个省市62家企业生产的68种味精产品,合格61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9.7%。
    抽查结果表明,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大型企业和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产品质量较好,部分小型企业和分包装企业产品质量问题较多,这些企业规模小,生产条件差,缺少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对原料味精进货质量把关不严,产品质量不稳定。
    此次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有:
    一、硫酸盐超标。
    硫酸盐指标与味精生产过程中工艺控制有关。在中和过程中需要硫酸,但在提取和精制、结晶过程中,应控制好条件,将残留过多的硫酸根离子去除。抽查的7种不合格产品中,有6种产品因硫酸盐超标被判定为不合格。造成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未严格按照工艺规程要求控制好条件,将残留过多的硫酸根离子去除,产品中硫酸盐去除不彻底所致。
    二、个别产品中增味剂含量达不到产品明示要求。
    增味剂与味精配合使用,具有增鲜效果,最佳配置比例:增味剂含量为味精含量的5%左右。抽查中发现有1种产品标签上明示增味剂不少于千分之五,实测值仅为千分之零点三。实际含量达不到明示要求,起不到味精增鲜作用。
    三、标签标示不规范。
    抽查中有10种产品标签存在问题。有4种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年代错误,如:应为“GB/T8967-2000”,而标注为“-99”、“-88”;有3种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有误,如产品为“谷氨酸钠(99%味精)GB/T8967-2000”的却标注成“味精QB/T1500-1992”;而产品为“味精QB/T1500-1992”的却标注成“谷氨酸钠(99%味精)GB/T8967-2000”;有2种含盐味精产品未按标准规定标注食盐含量。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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