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监管应打防并举

  • 作者:韩学辉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4-10-15 00:17

  互联网作为一种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使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服务到家的便利。据了解,中国电子商务自2005年开始发展,由于我国人口多,市场潜力巨大,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是8万亿元,在全球排在第二位,仅次于美国;而2013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已经超过10万亿元,其迅猛之势不是任何国家可以比拟的。据《2013中国医药电商数据报告》报告显示,2013年我国网上药店销售额为39亿元,相比2012年的16亿元和2011年的4亿元,保持了200%以上较高幅度的增长。

  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截至2013年1月份,全国仅有119家具有合法资质的网站向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和信息服务。之所以造成这一现象,笔者认为原因有四:一是部分企业达不到网售药品经营许可条件,难以获取互联网药品经营资格证书;二是互联网销售的药品品种和类型有严格的限制,即药品经营者只能网售非处方药,不得销售处方药,形成了网络销售药品的短板;三是大量非法网站打着科研院所、著名医疗机构、某某专家的幌子非法销售假劣药品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对网络售药产生抵触,给正常经营者造成了一定冲击;四是部分取得经营资质的网上药店动辄超范围销售一些不应该销售的药品,比如非法销售处方药,影响了互联网药品经营者的信誉。

  鉴于互联网药品经营存在的上述问题,作为药品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转变思想观念,创新监管方式,让互联网药品经营受惠于民的同时,必须加强网售药品的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具体而言,就是在互联网药品监管中坚持打防结合的原则。

  “打”主要包括:一是严厉打击未经许可通过网络销售药品行为,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正式批准的网上药店、医院、院校、科研单位等一律强行关闭;二是严厉打击通过网络销售假劣药品和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行为,一经发现,绝不姑息;三是严厉打击违反规定,超范围或变相向消费者销售药品的行为,这主要是针对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互联网药品经营者,对此应严格依法处理。

  “防”主要包括:一是防止软硬件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窝蜂似地涌入,必须严格审核资质,提高准入门槛,多为那些规模大、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的企业创造条件;二是防止管理失控,药品网络交易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监管部门必须从开始就要介入企业的网售环节,不能放任自流或是监管不作为;三是防止条条框框过多,即只要是能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供需双方能够保证质量的产品,就应该放开市场,如网售处方药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药品监管部门还应重点监控网售药品的物流配送环节。因为药品不同于普通商品,它对温、湿度有着特殊的要求,物流配送企业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才能确保配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安全。物流企业如果对药品的仓储、运输、装载、分发、送货要求不熟悉,极易造成药品的二次甚至是多次污染或损害,引发药品质变,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因此,笔者建议应对互联网药品经营配送企业实施GSP标准认证,只有通过认证的企业,才允许承担药品配送任务。

  此外,针对互联网药品经营行为,药品监管部门网络稽查工作尚处于摸索阶段,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开展:

  一是把好审核关。互联网药品经营企业要想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必须经过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核,只有符合所有的条件、取得相应资质后才能经营网上药店。

  二是要预留监管入口。互联网经营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要能通过网络监管平台入口对互联网药品经营企业的网站功能、经营品种、销售流向以及验收记录、销售记录等进行远程监控查询,及时发现违规行为予以制止。

  三是确保网售药品来源可追溯。即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全国具有互联网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信息进行联网共享,使各地监管部门都能够通过网络平台和相应的权限,查询追溯网售药品质量情况和来源去向。

  四是统一清理虚假售药网站。由国家总局联合国家相关部门,对网络上所有没有经过批准的网上药店和网上卖药的医院、科研院所全部予以取缔,保护合法企业的经营权利,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五是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各地要加强对网络售药维权行为的处置力度,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举报,既要严厉打击网售假药行为,监督互联网药品经营企业合法经营,又要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山东省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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