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网络违法售药治理良策

  • 作者: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5-04-08 13:50

   根治顽疾须用法律利剑
     □ 浙江省金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胡杰豪  朱安东  

     对于网售药品违法案件的查处,大多数执法人员都感到无从下手,因为网络交易平台上当事人的信息是虚假的,网站是未经备案的,售假窝点在哪里不得而知,这些因素使得案件调查工作缺乏针对性。下面,笔者结合实践,就网售药品违法行为的查处谈几点看法。

  首先,查找此类违法行为的共性。针对互联网销售假药的案件,执法人员一时很难找到具体当事人,但是可以根据网站上销售的假药进行追踪,通过搜索找出经营类似药品的其他网店,然后对查找出来的网店信息进行汇总,看这些网店的注册地是否集中在某一区域;联系人、联系电话、客服QQ是否一致;银行账号是否有关联等,进而推测出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规模及违法行为的可能发生地。

  其次,让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在通过行政执法手段获取相对详细的案件信息后,药品监管部门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介绍案件初步调查情况,分析存在制售假药的可能性,进而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利用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技术,对相关嫌疑人的电话、银行账号进行监控,以便挖掘出网售假药的当事人和制售窝点。

  第三,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一是加大对涉药单位的监管力度,用足、用好、用活行政、技术、社会监督手段,严厉打击各类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消除监管盲点,使假药无藏身之地。二是加强对持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企业的日常监管,防止超范围经营和出租、挂靠经营行为的发生。三是积极开展药品安全知识宣传活动,全面增强公众的药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全社会形成关注药品安全、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

  第四,完善网售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利用网络销售假劣药一直是我国乃至全球药品监管的一大难题,尽管近年来各地药品监管部门查处了一大批网络销售假药大案要案,但这一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因此,建议在国家层面尽早颁布互联网药品交易法律法规,明确网售药品经营者在服务器部署、网络信息发布等方面的义务,规定网络售药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用法律利剑根治网络非法售药顽疾,确保网售药品监管有法可依。

  第五,建立专业的网络监管队伍。有关部门应建立专门的网络销售假药监测机构和全国范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网络知识培训,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网售药品监测、监管队伍。此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大与公安、邮政、通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药品寄递渠道的日常监管;同时协调工信、网监等部门加大对网络搜索引擎企业的监管力度,从源头治理网络非法售药行为。

   建立网售药品信息共享机制
     □ 江苏省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邹媛媛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在网络上发布违法药品信息的行为屡见不鲜。虽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已经对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开展全面的监测,也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处罚措施,但不可否认,目前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监测效率仍然不高,对网络非法售药行为的震慑力度有限。笔者认为,在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监测依然主要依赖人工的现状下,应探索建立网售药品信息共享、交换机制。

  在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监测工作中,执法人员常发现一些发布违法违规药品信息的页面和网站,其ICP备案地或服务器在外市或者外省。由于不是本地区管辖范围,这些监测信息只能搁置一旁。如果该网站所在地的监管部门也监测到了这一违法违规信息,就是重复“劳动”,浪费了执法成本;如果未监测到,就可能漏掉了一个可疑线索。据此,笔者建议在各省甚至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网售药品监测信息收集、共享、交换平台。各地将监测到的违法药品信息集中上报至该平台(属于本地管辖范围的可直接进行处理),再由平台反馈至违法药品信息或违法网站所在地监管部门进行处理。互联网药品经营无地域界限,与此相对应的监管也应抛开行政区域的限制,通过建立网售药品监测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最大限度地利用已经获得的违法药品信息,严打互联网违法发布药品信息、制售假劣药品行为。

     网售药品监管须打“组合拳”
     □ 安徽省宁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高  雷

  对网络非法售药行为的监管,笔者认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结合网售药品的特点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创新监管方式,打出监管“组合拳”。

  一是强化资质公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在地方政府政务服务平台或者官方门户网站醒目位置,公示网络药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扫描原件或者证书编号。同时,应严格要求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上述两证书的扫描件或者编号,同时,备案涉及网络交易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资格证明文件和药品批准、注册证明文件,以方便消费者查询。此外,还应要求涉及药品销售的网站建立相关的数据查询系统,设置查询专栏,以便消费者通过证书编号核实相关许可信息,进而使得电商在公示制度的约束下,规范其网售药品行为。

  二是履行警示职责。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利用短信、电视、网络以及报纸等媒介,向消费者发出药品消费警示,如明确告知消费者在网上购药前,可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数据查询系统,查询所购药品批准文号或注册证号是否有记录,以及药品广告宣传与数据查询系统显示的药品许可信息是否一致,以此提醒购药者理性消费,谨防上当受骗。同时,畅通12331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消费者向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网售药品违法行为。此外,监管部门还应强化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督促电商企业依法开展药品交易服务活动。

  三是部门协同执法。药品监管部门应联合工信、工商、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构建网售药品备案准入体系,强化网络经营许可、网络运行内容、网络经营渠道等方面的监管,从源头封堵漏洞,净化网络售药平台。针对跨地域网售药品违法行为,药品监管部门还须加大异地协查、核查力度。案发地监管部门要及时发出协查函,承办案件协查的部门要整合现有资源,严格查证,对不符合协查要求的内容,应做好解释说明,并附上法定依据理由,函告案发地监管部门。承办案件协查的部门不得仅依据被调查企业陈述意见,或主观判定复函;在协查中发现新的违法行为时,除函告案发地监管部门,明确答复意见外,还应严格依职权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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