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作者:王东海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5-12-21 13:36

  支持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服务行业发展,直接食用的散装食品应设立专柜、专人销售,“转基因”三字高度不得小于1.8mm,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累积记分制……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发布《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该草案共8章99条,从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能、食品生产经营的准入和备案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食用农产品的管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等方面对食品安全监管进行了全面规范。

  该草案在总则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能,以及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义务,并对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服务行业提出了要求。同时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将各项食品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鼓励市民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积极举报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线索,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方式包含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该草案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准入许可的豁免情形,即非营利性的单位内部食堂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已经取得相关许可的生产经营者在展销会上按照其许可范围临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不需要另外取得相应食品经营许可。同时规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后应当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违者,最少处1000元罚款。

  销售环节的散装食品安全令消费者最为担忧,对此,该草案要求,销售直接食用的散装食品应当设立专区、专柜专人销售,设置防尘遮盖、隔离设施,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同时,该草案还对餐饮具提出了具体要求,即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范对餐饮具洗净、消毒、保洁,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当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备用,专用保洁设施应当有明显标记。违者,并处5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针对实践中“食药同源”物品的监管问题,该草案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未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但传统食品或汤料中已经在添加、使用的物质,未发现不适宜供人食用危险的,餐饮服务单位可以添加。

  针对公众关注的转基因食品,该草案规定,转基因食品标识应当在显著位置进行标注,“转基因”三字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1.8mm。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该草案还以列举的方式禁止在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实施四种行为:一是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和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二是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或者使用限制兽药违反停药期规定;三是使用假、劣农药、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四是对畜禽及其产品灌注泥沙、水或者其他异物。

  此外,该草案还规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防范和处置食品安全风险与隐患,并提供快检条件,对市场内经营食品进行抽样检测。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及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制定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和累积记分,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经营场所实施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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