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改革不允许打折
近日,笔者在南方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采访时看到这样一份关于对所辖区(县、市)考核的文件,其中关于机构改革部分,“地方政府发文市场监管机构加挂食品药品监管局牌子,且已挂牌的,加10分;发文、没有挂牌的,加5分;既没发文,也没挂牌的,加0分。”这样的规定,初看觉得是在督促地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精神,可是细细一想却发现:文件重在对认真落实改革精神的地方进行奖励,但对拖延、应付甚至不落实的地方,并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发文、没有挂牌”往浅处说,是执行过程中的走样、打折扣;往深处说,实质是抵触情绪弥漫下的被动应付。“既没发文,也没挂牌”则是赤裸裸的拒不执行。政令推行最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中无论是机构单设,还是“三合一”、“四合一”等模式,都必须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政令,绝不允许在执行中走样、打折扣,甚至拒不执行等情况的发生。如果放任“破窗效应”的发生,来之不易的食品药品安全稳中向好的工作局面就有可能受到损害,甚至防线失守。
当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精神,重在自上而下各级部门都能做到“令行禁止”,做到法令严正、纪律严明、执行认真,才能达到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决策落地生根的目的。《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可在乡镇或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强调“进行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的县(市、区)要确保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在监管资源整合中得到强化”。对于改革中出现的“杂音”,应强化监督和追责力度,督促地方不折不扣落实改革要求。只有这样,各地在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中,才能堂堂正正挂牌,切切实实履责,踏踏实实干事,才能使中央政策达到预期效果,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龚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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