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不能为求简单而“打折扣”
对无证经营食品、销售过期预包装食品、采购或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和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根据货值金额大小,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然而,笔者发现,某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近日印发文件称,对有上述行为的小食杂店、小餐饮店可以减轻处罚,甚至不予处罚。这种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相悖的文件,其实是监管部门为降低执法难度,将执法“打折扣”。
违法成本低本来就是食品安全事件屡发、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段时间以来,只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无论监管部门还是社会公众,都在呼吁“加大违法成本”。正是基于这种共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施以“重典”,其目的就是要加大违法成本、提高准入门槛,从而筑高、筑牢食品安全的“防火墙”。
法律是铁律。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体现最大的是公共利益,不折不扣执行法律规定,就是最大限度维护公众“舌尖上的安全”,决不允许因为执行难而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甚至制定出公然违背法律要求的“土政策”、“土规定”。因此,擅作主张的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当休矣,否则,法律的严肃性将无从保证。
诚然,在实际监管中,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相关处罚条款确实存在执行难的状况,但这并不是执法“打折扣”的理由。在处理一些违法案件时,既要惩处违法行为,又要保障群众的生活权利和基本利益,执法人员就必须在执法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协调能力。要通过提前介入、强化指导、加强预判,有效遏制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滋生。而违法必究,切不可“看酒下菜”,受“人情”影响。司法如若“糊涂”,给公平正义带来的危害,不言而喻。(龚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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