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抽检案件的立案时间如何确定
[案情] 2015年6月16日,某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日常)抽检计划,对辖区内A购物中心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抽检了酱油、粽子、花生等食品。7月21日,检测单位上海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判定被抽检的“青豪园”啤酒花生过氧化值不符合GB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标准要求,判定结论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7月2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报告并制作现场笔录。
[分歧] 办理食品抽检案件,从“接到抽检任务——实施抽检 ——出具检测报告——收到检测报告——送达检测报告——最终调查处理”整个流程时间节点比较多,所以在立案时间上执法人员产生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在抽检之前,也就是接到抽检任务的时候进行立案,遵循“立案在先”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是在抽检的当天进行立案,当然这有时可能跟接到抽检任务是同一天。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该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的当天立案;
第四种意见认为,应该在本单位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五种意见认为,应该在执法人员送达检测报告的当天进行立案。
[评析]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将抽样检测分为定向检测和不定向检测,定向检测是指按计划对选定的商品定期进行检测。不定向检测是指根据商品质量状况和消费者申诉举报情况,适时确定具体商品进行检测。
如果是不定向检测,也就是消费者或厂家的申诉举报,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一)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据此,如果是有来自消费者或者厂家的附有如检验报告或者不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违法事实明确的,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可以在7天之内做出立案决定,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这符合第一种意见。
但是,如果仅仅是消费者通过打电话、邮寄或者上门等方式进行举报,而没有相关证明材料的话,口说无凭,没有违法事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法就此立案,应先开展核查,必要时可组织抽检。而这时候就会引发立案时间上的争议,有人认可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在抽检的当天立案,而有人认为应该在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的7天之内立案。
在此,笔者认为,在开展调查核实时,如果涉及的产品是标签标识等方面存在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就构成了立案的条件,可以接到申诉举报的7天之内进行立案处理(符合第二种意见);如果涉及的产品是存在质量等方面问题,需要借助抽检等技术手段才能确定的,应该在收到检验报告等相关报告结论后,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一般情况下,检验、检测、公告等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本案是定向检测,如果是在抽检前或者抽检当天进行立案的话,较为不妥。首先,这样立案会无端增加案件数量,而如果检测合格还需要进行销案,增加许多工作量,而且是无用功。其次,定向检测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一项日常监管工作,在检测报告出来之前,无证据证明被抽检单位存在违法嫌疑,对其立案缺乏依据。
笔者认为,定向抽检的立案时间应该是在抽检行为发生之后,办案机关接收到检测报告后再进行,这段时间往往是在抽检行为发生的数周后。因此,最佳的立案时间应是办案机关收到检验机构送达的检测报告后及时立案(7个工作日内)(符合第四种意见);如果交接手续齐全,再加上之前实施抽检的相关材料,就可以由办案人员于当天进行立案。当然,如果是能够在接收到报告之后的7个工作日之内及时送达,也可以选择在送达检测报告当天进行立案(符合第五种意见)。
在此,笔者建议组织抽检的监管部门相关科室,在接收检测报告时,交接的信息要能够完整体现,如果是专人送达的,应当填写好交接单;如果是快递等邮寄送达的,要保存好快递单据等凭证,作为接收检测报告时间的书证。同时,要将检测报告尽快交由办案人员,并及时送达给案件当事人。
(案例评析:浙江省海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金晓鹏)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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