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畜禽质量安全监管归责探析
2013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后,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分段监管,即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国务院制发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对农业与食药监两个部门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分工上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农贸市场销售的活畜活禽(即未实行定点屠宰的羊、狗及鸡、鸭等,以下简称畜禽)属食用农产品的范畴,其质量安全监管应由哪个部门履责,地方农业与食药监部门存有争议,笔者就此谈一些看法,供大家商榷。
从职责分工看,食药监部门并非承接农贸市场畜禽质量安全监管的所有职责。
农贸市场畜禽质量安全监管涉及《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其中动物防疫(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见《动物防疫法》第三条第四款)是农贸市场畜禽质量安全监管的主要内容,对保障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至关重要。根据现行食用农产品分段监管的职责划分,农贸市场畜禽防疫职责是否应由食药监部门来履行呢?笔者认为是否定的,主要理由有以下两点:一是食药监部门未承接农贸市场畜禽防疫职责。《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以下简称《意见》)对食用农产品分段监管的原则性规定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解释。《意见》第一条“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的规定指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调整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履行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相应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即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段监管,具体是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监管职责分别由农业和食药监部门履行。同时,《意见》第一条还明确指出:“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段监管,不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即动物防疫不实行分段监管,无论畜禽是在进入市场前还是在进入市场后,其防疫职责都应由法律授权的农业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前,农贸市场畜禽防疫职责一直由农业部门下设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履行)。二是食药监部门未承接农贸市场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明确规定,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主要也是畜禽防疫,包括承接商务部门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职责),而农贸市场畜禽销售都得经过屠宰加工,加强其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农业部门责无旁贷。由此可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调整后,食药监部门承接的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而农业部门不再履行的也只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并不包括《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农贸市场畜禽防疫监管职责及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从客观现实看,食药监部门并不具备履行农贸市场畜禽防疫职责的资格和能力。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后,地方农业部门普遍已将原派驻农贸市场负责畜禽防疫及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的人员全部撤离,不再进入农贸市场开展相关监管执法工作;而食药监部门对目前农贸市场畜禽防疫监管缺位的现状也无能为力。一是食药监部门不具备履行农贸市场畜禽防疫职责的主体资格。《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农贸市场畜禽防疫没有明确要求,有明确规定的《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监管执法主体又是农业部门(《动物防疫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食药监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二是食药监部门不具备履行农贸市场畜禽防疫职责的能力。畜禽防疫技术性很强,《动物防疫法》规定其监管执法人员为官方兽医等专业人员(《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食药监部门不具备相应的监管执法能力。对此,有人建议借鉴个别地方做法,从农业部门划转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到食药监部门来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不妥。因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既是一个行政执法机构,同时又是一个专业技术机构,如果将其分设于农业和食药监两个部门,既有违国家建立统一高效综合执法机构的初衷,又有碍国家兽医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等方面的统一管理。
从履职归责看,地方政府应对农贸市场畜禽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
鉴于地方农业与食药监部门在农贸市场畜禽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分工上仍存有争议,地方政府应及时予以明确,以利农业与食药监部门依法全面履职。笔者认为,《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涉及的农贸市场畜禽防疫职责和农贸市场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应由农业部门履行,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涉及的农贸市场畜禽其他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由食药监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地方农业与食药监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共同保障农贸市场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
( 作者单位:湖北省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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