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销售人员资质亟待“正本清源”
随着药品市场秩序整顿与规范工作的不断深入,一贯采用化整为零、多点存放、地下交易等手段经营假劣药品的不法药贩的生存空间越来越狭小,凭着利欲熏心的“惯性”,他们开始仿制药品销售人员的资质证明,企图鱼目混珠、蒙骗过关。这种不法行为不仅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损害了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给药品监管增加了一定难度。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在药监部门查处的案件中,通过伪造、变造药品销售资质等手段交易药品的案件占30%左右,这一现象引起了药品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
资质证明也有“伪劣产品”
药品销售人员的资质条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但部分药品销售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为了使其经营行为“合法”化,从中牟取暴利,他们通常在销售资质上大做文章,蒙骗购货单位,其惯用手段有以下4种。
伪造合法销售资质。未经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正式聘用和委托授权,借用、租用、盗用、骗取他人的销售资质证明,甚至私刻公章,伪造学历、身份等证件,制造假的销售资质证明。
擅自增加委托授权范围。一些销售人员为牟取暴利,擅自扩大委托企业的授权范围,如推销其他未授权企业的药品,超范围经营生物制品,甚至以合法资质销售假劣药品。
证件超期“服役”。一些销售人员在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已过期失效或企业破产、改制后仍使用原企业的证照销售药品。
多头代理经销。个别药品销售人员同时受聘于多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三不”现象留下钻营空隙
对药品销售人员进行资质审验,是保证流通过程中药品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然而,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这一环节中屡出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3点。
态度不端正。在认识上,许多涉药单位存在盲点和误区,认为资质审验是“走过场”,不能严格按照药事法规的要求,逐个环节地认真审验药品销售人员的资质。在管理上,部分涉药单位重经营而轻管理,一味追求经营的有形利润和销售额,而忽视了管理所能带来的无形效益;习惯于经验管理、人情管理等传统管理模式,最终使审验工作流于形式。
业务不过硬。一些涉药单位对销售资质审验人员的职责、任务未做出明确规定,审验人员能力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相匹配,疏于培训和管理造成审验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不能全面、有序地核查药品销售人员的资质材料,不能按照规定审查备案并敏锐地发现资质材料中的种种问题。
立场不坚定。尽管一些审验人员在审验中能发现药品销售人员资质的问题,但由于自身思想道德防线薄弱,在金钱、人情、关系面前丧失了原则和立场,最终让不具备销售资质的人员蒙混过关。
立体运作把住防范之门
随着医药营销模式的改革,药品市场的购销渠道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对于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来说,审核销售人员资质是保障合法药事行为的第一道“门槛”。否则,对销售人员的资质审验和管理松懈,就会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药品质量便无从保证。因此,把好药品销售人员资质审验关,不仅需要药监部门加强监管,也需要医药企业、涉药单位加强合作,加大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力度,制定严密的资质审验工作程序,运用立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将防范的“哨卡”前移。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
健全审验制度。药监部门应当加强对涉药单位的宣传,促使其高度重视药品销售人员的资质审验,并帮助其制定严格的审验工作程序,通过建立审验过错追究制、投诉查实下岗制来完善监督约束体制。
加强培训教育。药监部门要充分发挥帮、促作用,对涉药单位业务人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组织他们学习《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等药事法规、文件,披露相关的典型案件,指导其识别药品销售人员资质真伪的方式、方法,要求资质核查人员坚持做到“三查五对”(即查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对身份证、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姓名、章印、授权范围),有效提高涉药单位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定期通报公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资质审验应采取“阳光”操作,审验结果定期公示,以增加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为此,药监部门应及时发挥职能优势,充分利用现代通讯和网络工具,整合医药企业和有关涉药单位的信息,定期通报药品销售人员的情况,最大限度地遏制不规范药事行为发生。
建立信誉档案。药监部门应督促和指导涉药单位建立备案登记制度,对药品销售人员进行资质审验后,合格的建立档案,不合格的向当地药监部门汇报。同时,药监部门要对药品销售人员逐一建立信誉档案,实施分类管理,对一般违规行为,强化教育整改;对严重的违法行为,在整改、教育的基础上,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处罚;对屡教不改者,加大惩处力度。以此不断优化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强化信用管理。对医药企业而言,药监部门要帮助其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首先,对销售人员的聘用要严格按照药事法规要求,不能擅自降低“门槛”;其次,每年要对销售人员进行审查考核和业务培训;再次,要建立信用名单,定期考察每位销售人员的经营状况,调整信用资格,一旦销售员信用出现问题,信用等级将向下调整直至取消资格。
分享至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2017中国食品药品网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089号 京ICP备17013160号-1
《中国医药报》社有限公司 中国食品药品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