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销售人员“多头代理”能否处罚
2014年7月份,笔者所在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小区一平房内经常有一面包车拉着药品到各药店、村卫室送药。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通过在该小区蹲守和对送货车辆的跟踪,发现确实有一辆面包车装着药品经常出入该小区。后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执法人员对涉嫌非法经营药品的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这是一个临时储存药品的场所,杂乱无章地堆放着许多药品。当事人陈某提供了B省X药业公司和Y药业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及资质证明文件,及H市某药业公司(批发企业)的供货清单位和发票。经调查,陈某称其为B省X药业公司的药品代理销售人员,近期从他人处接手了B省Y药业公司的药品代理权,药品通过H市某药业公司(批发企业)周转,开具供货清单及发票,然后再送到订货的涉药单位。涉药单位所需药品全部为电话订购,现场未发现H市某药业公司资质证明文件。
问题:药品销售人员“多头代理”能否处罚
陈某作为B省X药业公司的药品代理销售人员,在该代理权未终止前又代理销售B省Y药业公司的药品,对这种“多头代理”现象如何处理呢?由于《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仅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而对药品代理销售人员能否同时接受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代理多家生产企业的药品没有明确。
该案中,陈某有B省X药业公司的“委托授权书”,是该药品生产企业的代理销售人员,应接受该企业的管理和培训,并对其以该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陈某在作为B省X药业公司销售人员同时,又销售Y药业公司的药品,这说明X药业公司的药品销售人员管理混乱,其应对陈某在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在该案中,陈某同时取得了Y药业公司“授权委托书”,也是Y药业公司的药品销售人员,因此不存在销售其他生产企业药品的行为。由于当前法律法规未对药品代理销售人员的兼职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现实中也存在很多药品销售人员“多头代理”现象,对此,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应对上述两家药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加强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而不能从行政处罚的角度惩处药品代理销售人员。
建议:“临时设库”储存药品行为亟待规范
陈某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本应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以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这仅仅是一个临时储存药品的场所,当前法律并未对这种“临时设库”储存药品行为作出规定。
陈某在核准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虽然该场所环境较差,达不到药品储存、养护要求,但这只是当天不能配送到位的一个临时储存场所,法律并没有对此种临时库房或短期储存药品的行为作出规定。笔者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出台相关规定,对这种“临时设库”储存药品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如规定临时储存药品的场所必须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以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作者单位:内蒙古区扎鲁特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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