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局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br>——禁用“高效、速效、第几代”等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语言
据中国医药报北京讯 为规范保健食品的命名,确保保健食品名称的科学、准确,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并发布实施。
《规定》对保健食品的命名,品牌名和通用名的一般要求及特殊要求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规定》要求,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其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产品名称要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同一申请人申报配方原料相同的多个保健食品,在命名时应当采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
《规定》指出,产品名称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不得使用功能名称及其谐音字或形似字,不得使用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与功能相关联的文字以及误导消费者的词语。不得使用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不得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语言:如“高效、速效、第几代”。不得使用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不得使用人名、地名(注册商标除外)。
《规定》明确,品牌名一般采用文字型注册商标,字数一般不超过6个。采用注册商标作为产品品牌名的,商标注册人与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要相一致。商标注册人与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不一致的,应当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或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经国家商标局公告或备案。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应包括申请注册的产品类别。品牌名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规定》强调,通用名一般以产品的主要原料命名,并使用科学、规范的原料名称,两种以上原料组成的保健食品,不得以单一原料命名。通用名字数不超过10个。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通用名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以维生素等原料命名的除外,如维生素C。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以往发布的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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