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髓灰质炎预防接种要因人而异<br>免疫功能低下者应优先考虑使用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
据中国医药报北京讯 免疫缺陷患儿和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儿童的脊髓灰质炎预防接种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近日,在赛诺菲巴斯德召开的“普及脊髓灰质炎免疫知识,关注儿童健康”的专题报告会上,我国儿科专家和疾病预防专家指出: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OPV)一直是我国预防脊髓灰质炎唯一使用的疫苗;而注射型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IPV)作为目前的二类疫苗,则是接种OPV禁忌证者,特别是免疫缺陷和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等免疫功能低下者优先考虑使用的疫苗。
脊髓灰质炎,俗称小儿麻痹症,是一种高传染性疾病,在疫苗使用之前曾经导致很多瘫痪病例。据北京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科教处孙美平处长介绍,上世纪60年代,我国开始推广使用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并取得了巨大成就。从1995年至今已没有本土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发生。可以说,OPV为我国消灭脊髓灰质炎做出了巨大贡献。“多年的实践证明,OPV是安全有效的,接种OPV对儿童身体健康起到重要的保护作用。”孙美平说,目前我国处于维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
“尽管没有野生型毒株病例的发生,但是有一些因疫苗等相关问题所产生的小儿麻痹症现象仍偶有发生。为什么绝大部分的人吃了“糖丸”没有问题而极少数的人吃了“糖丸”会感染病毒?”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王晓川教授指出,实际上,免疫低下的人在接种OPV以后,机体的免疫防御能力不足,因此导致对于OPV的异常反应,这会导致对于减毒的病原发生感染,这是不可预知性的。因此,很多国家从上世纪末开始使用IPV。因为IPV采用已失去活性的脊髓灰质炎毒株,接种后没有病毒变异、毒性回升的危险,从安全性角度出发,即使是免疫低下的儿童也能使用。截止到2008年底,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韩国、中国香港等41个国家和地区,已采用全程接种IPV;此外,还有18个国家和地区采用IPV和OPV的混合接种程序。我国内地于2009年9月正式引进了IPV,作为OPV的补充。
那么,如何在OPV和IPV之间进行选择?孙美平介绍,国家疾控中心发布的《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使用指导意见》指出,OPV属于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疫苗,仍将是我国脊髓灰质炎免疫预防的首选疫苗。而在IPV的使用上,各地要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科学、规范、稳妥地做好IPV的预防接种工作,并坚持五点使用原则:
1.IPV暂时属第二类疫苗,应本着“知情、自愿、自费”的原则为受种者接种。接种OPV禁忌证者,特别是免疫缺陷者和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者等可以优先考虑使用IPV。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要科学宣传和正确使用IPV。接种单位应当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对适龄儿童提供OPV常规接种服务。如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要求自费选择接种IPV,接种单位应当告知其费用承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方式以及《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内容。各地应积极做好IPV使用后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工作。
3.已接种过OPV但未完成全程免疫的儿童,原则上不推荐使用IPV。
4.如部分使用IPV,建议第1、2剂次优先使用IPV;其余剂次用OPV,并按OPV的免疫程序完成全程免疫。
5.接种IPV后,应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在接种卡(证)做好记录,并作为脊髓灰质炎疫苗的接种依据。
“目前临床对于许多免疫缺陷病还无法实现早期诊断和筛查。从现有经验看,有肛周脓肿、反复出现皮肤感染、反复呼吸道感染的婴幼儿存在免疫功能问题的可能性较大。此外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人工喂养儿以及血液系统疾病或感染之后,也可能出现免疫低下。”王晓川教授说,对于这类儿童,家长可以按“知情、自愿、自费”的原则,选择注射型的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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