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打假莫忽视虚假广告的治理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不法分子的制售假药行为也逐渐转战网络,做起了线下线上同时售假的“生意”。纵观已经查处的网售假药案,笔者发现这样一个流程:生产(非法渠道购进)假药——在媒介打广告(虚假)——获取患者(客户)订单——快递邮寄假药——回收货款牟利。在这个售假流程中,在媒介打广告是违法行为得逞的关键环节。因此,监管部门在严打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绝对不能忽视虚假药品广告的规范治理。
从广告性质来看,虚假药品广告,不仅误导消费者的购药选择,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更重要的是有可能贻误患者病情,危害身体健康。上述案件就是典型的例子。在销售假药过程中,不法分子发布在媒介上的广告大都是借用一些科研机构的头衔和专家名号,夸大假药疗效,以绝对有效、无效退款等“保证”诱骗消费者“上钩”。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此做了规定,明确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患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修订草案加大了惩处力度,明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或者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法律修订弥补了遭公众诟病已久的“违法广告处罚力度轻、威慑力不够”的缺陷,然而,法律的制定与落实到位还有一段距离,如此罚则是否走样?能否杜绝日渐猖獗的违法药品广告,还有待实践检验。笔者认为,要想根治违法药品广告,健全法律制度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还需从药品广告监管机制上“动手术”。
根据《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律规定,目前,我国药品广告实行审批、监测、处罚三权分离,即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广告的审批,市、县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广告监测,工商部门负责药品广告的监督和处罚。基层药品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药品广告后逐级上报,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最多只能采取暂停销售违法广告药品的行政强制措施。如果要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就必须移送工商部门,由于部门衔接问题,极易导致证据灭失,不法分子逃避处罚。如果能将这三种权力集于一个部门或者赋予药品监管部门一定的广告处罚权,那么将会大大提高药品广告监管效能。遗憾的是这一点《广告法(修订草案)》中并未涉及,希望在《药品管理法》修订中有所体现。
此外,随着广告发布载体的多元化(从以前的电视、报纸到如今的网站、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现有的药品广告监管模式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从当前各地监管部门发布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来看,监测重点几乎都是电视和报纸上发布的药品广告,涉及网站等新媒体的很少。因为针对电视和报纸而言,监管部门有一套成熟的监测体系,很容易发现违法药品广告。而对于网站等新媒体而言,一是技术性强、数量广,在人员有限的情况下难以做到全面监测;二是网站等新媒体开通、关闭的随意性较强,服务器地址不固定,即使监测到违法药品广告也很难实施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广告监管已经不单单是工商部门的事了。工商、广电、工信、药品监管和网络管理等部门都应发挥自己的职能和优势,加强部门协作,形成药品广告监管合力,以应对广告载体不断变化而出现的广告监管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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