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让规则更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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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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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药品GMP飞行检查是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的一种形式,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随时对药品生产企业所实施的现场检查。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组织实施飞行检查。飞行检查主要针对涉嫌违反药品GMP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四条 飞行检查组一般由2至3名药品GMP检查员组成,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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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检查员应即时做好检查工作记录,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发现的问题、询问对象和内容等。
第十二条 检查组应及时汇总情况,确定药品GMP飞行检查缺陷项目。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与被检查企业沟通检查情况,被检查企业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员应在药品GMP飞行检查缺陷项目表上签字,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应予注明。被检查企业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飞行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及时撰写药品GMP飞行检查报告,详细表述发现的问题或核实的情况,并及时将药品GMP飞行检查报告、药品GMP飞行检查工作记录、药品GMP飞行检查缺陷项目表、企业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资料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GMP飞行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做出处理决定。对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GMP的药品生产企业,责成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罚。对不符合药品GMP检查评定标准的,收回其相应剂型的《药品GMP证书》,并予以通报;对原认证检查、审批过程中存在的违规问题,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对收回《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在其整改完成并提出复查申请后,由原发证机关组织复查,合格的,发还原《药品GMP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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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试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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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以下简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的突击性有因检查。
第三条 飞行检查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一种特殊方式。对于下列情形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采取飞行检查的方式实施:
(一)对涉嫌违法违规企业的监督检查;
(二)对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企业的监督检查;
(三)对国家质量监督抽验产品不合格企业的监督检查;
(四)对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企业的跟踪检查;
(五)对生产企业信用管理记录中不守信企业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情形的有因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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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检查准备阶段,飞行检查组织部门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选派检查组。检查组一般由2名以上从事医疗器械监管的人员或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资格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二)根据实施飞行检查的缘由,并参考企业日常监管档案中的有关信息,按照有关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案。
(三)确定检查时间。
(四)填写飞行检查任务书。
(五)组织检查组进行监督检查纪律学习。
(六)必要时,适时通知企业所在地的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选派相关监管人员担任观察员协助检查。
第七条 现场检查前,检查组成员应到指定地点集中,统一前往被检查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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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现场检查过程中,如被检查企业对检查组发现的缺陷或问题有异议,检查组应听取企业的陈述、申辩。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如实记录有关情况,并请企业提交书面说明,作为飞行检查组织部门依据检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时的参考。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应中止检查并将其移交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飞行检查组织部门提交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被检查企业信息、检查任务信息、检查过程及缺陷和问题的描述、对前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及检查组处理建议等。
检查任务书、现场检查记录表、企业说明材料以及现场检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等,应作为检查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
第十三条 飞行检查组织部门应根据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就检查结果进行评估,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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