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管法规亟待完善
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趋势,互联网药品经营作为新兴的医药商业运作模式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数据显示,预计2015年我国医药电商的交易规模将达到百亿元,互联网药品经营潜力巨大。为此,笔者对当前互联网药品经营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管法规制度的建议。
现状
当前,我国互联网药品经营分为B2A (第三方交易服务平台资格的企业)、B2B(企业对企业)与B2C(企业对个人)三种主要形式,其中以B2C模式最为活跃,参与经营的主体最多。截至2014年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及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对327家企业发放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其中,B2A证书13家,B2B证书75家,B2C证书239家,但真正开展B2B业务的不超过20家;开展B2C业务的不超过200家。调研发现,开展B2C业务排名靠前的药店日均销售额达50多万元,排名靠后的药店日均销售额仅几千元,门店之间销售额差距极大;此外,网店同质化竞争明显,基本上以价格战为主,甚至负毛利经营,伴以刷单等恶性竞争手段,特别是新进入者不惜血拼以抢占市场份额。
在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管法规制度方面,2000年6月,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选定广东、福建、北京、上海等省市作为试点单位,推进药品电子商务试点。2004年7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颁布,突显政府鼓励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信心和决心。2005年9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这是现行的一部针对医药电子商务制定的较为系统和完整的规范性文件。2014年5月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食品药品互联网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将解禁处方药网上销售,允许第三方物流配送药品。2015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提出“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市场监测监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处方药电子商务销售和监管模式创新。鼓励企业利用移动社交、新媒体等新渠道,发展社交电商、‘粉丝’经济等网络营销新模式。”这些法规政策的制定出台,对规范我国互联网药品经营发展和监管起到了积极作用。
问题
处方药不允许网售,造成医药电子商务市场容量有限。2013年我国医药B2C规模仅为40亿元左右,尚不足我国医药流通市场的2%。但在美国等成熟市场,药品网络销售额已占到整体药品零售规模近30%。线上市场所占的份额比例较小,低于整个医药零售的10%。从整体医药销售情况来看,2013年80%的销售额都集中在处方药领域,但这部分严禁在网上销售,网上药店只能卖一些非处方药、保健品、家用医疗器械等,导致整个市场空间小,类别区间窄,制约了国内互联网药品经营规模的放大。
医保不能线上支付,限制互联网药品经营者的发展。由于医药行业的特殊性,对专业要求较高,用户在实体药店的消费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向店员和药师咨询后,通过医保卡在线下买药,而目前使用的支付宝等互联网支付手段和银联等支付工具,都未能形成与医保账户的联动,医保结算更是仅仅授权于个别线下实体药房,对网上药店尚未开发,所以大量医保支付的药品购买需求并不能被互联网药品经营者获得。
消费者对网上药店资质及药品质量存在担忧。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调查数据显示,网上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居首位的是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及商家信用得不到保障(占40%);其次是网上支付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占25.1%)。对于消费者来说,实体药店看得见,所经营的药品质量相对放心。网上药店是虚拟的,消费者一是担心药品质量是否会有假冒;二是担心药品的有效期问题;三是担心邮寄时间长会延误病情;四是担心网上购药时无医师把关,无法得到及时准确的诊断;五是担心药品在配送途中的破损和调换问题。这些担心客观上限制了互联网药品经营的发展。
网上药店运营成本较高,物流配送与发展速度不匹配。虽然网售药品相对于实体药店来说,价格一般要便宜10%~15%,但是无论是自建自采平台模式还是第三方交易平台模式,总体来讲运营成本都较高。而据调查,我国网民中有73%是城镇居民,农村网民只有27%左右,这就使得庞大的农村市场成了互联网药品经营的“鸡肋”,现有物流配送又难以满足农村偏远山区的网上购药需求,物流配送与发展速度难以匹配。
建议
逐渐放开处方药网上销售。医药领域的电子商务发展势头已不可阻挡,允许互联网销售处方药,不但有利于新兴药品电商的开拓,而且也有利于传统药店的网上拓展,因此《食品药品互联网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条件地放开了处方药网上销售。此外,禁止网上销售的药品、医疗器械目录,有关部门应及时制定发布,以作为监管依据。
鼓励网上药店进行慢病患者线上购药医保支付的试点。允许先行先试,让具备条件的企业以试点的方式,尝试让慢病等长期固定用药群体在通过医生确诊后,在后续的购药环节通过线上下单,待医保支付后,由附近社区药店配送上门的方式来提供便捷完整的医药电子商务服务,以实现医疗服务和医药电商的有机结合。
完善惩罚与退出考核机制,加大对互联网药品经营的日常监管。网上销售处方药,不仅要重视处方签的审核,确保用药安全,同时还要对药品经营者提出更高要求。这就需要相关监管机构对于药品经营者的销售行为制定全方位的监管和考核措施,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经营者,要有相应的退出与惩罚机制,不能只进不出。同时,应当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与查处,促进网上药店依法规范经营。
修订和完善现有法规制度。规范药品经营最高层级的制度文件应当是《药品管理法》,但是由于现行《药品管理法》是14年之前修订实施的,当时网络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更未普及到药品经营领域,因此,《药品管理法》并未提及药品网络经营。《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通过互联网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交易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该规定明确了药品网络经营与其他药品经营模式应当共同遵守的一般规范,并将互联网交易服务特殊管理规范授权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2005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较低,且在交易规则制定、交易活动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争端解决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建议在《药品管理法》修订时将互联网药品经营作为专门章节进行规定。在此基础上,适时完善相关法规文件,以适应当前互联网药品经营发展和监管的需要。
(作者单位: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黎幼龙 张国强 胡玉强)
分享至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2017中国食品药品网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089号 京ICP备17013160号-1
《中国医药报》社有限公司 中国食品药品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