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执行难需用好“免责条款”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后,一些基层执法人员都在讨论“执行难”的问题:一是大部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起点由过去的2000元提升到5万元,较严重的起点则为10万元,对于从事食品流通和小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来说,根本无法承受如此高额度的处罚;二是中小经营者难以承受重罚,必然会抵触甚至对抗行政执法,造成食品案件的执行难、结案难等问题。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了避免案件的执行难、结案难,也为了避免被追责,执法人员将不会主动去碰中小经营者,致使中小经营者游离于监管之外。如此,不仅偏离了新法的立法目的和初衷,也使新法有被架空的危险。新法实施后,各地食品案件查处数量明显下降即是明证。如何破解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执行难”,无疑是摆在广大基层执法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对此,笔者认为,用好新法“免责条款”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效法宝之一。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条属于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也就是执法人员所说的“免责条款”。此条主要指出食品经营者免责的三个基本条件,即进货查验、索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和留存供货商的真实有效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程控制”就是实现食品安全全程追溯,通过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障问题食品可以追根溯源。如果“溯源”到合法的生产企业,则可以帮助企业查找问题,整改提高,使其生产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如果“溯源”到非法的食品生产者,则可以通过“重典”惩处,直至予以取缔,以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市场秩序。
通过普及培训“免责条款”,让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其好处有三:第一,食品经营者因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被处罚时,如果其履行了“免责条款”规定的相关义务,那么监管部门要依法免于处罚,这样不仅可以有效激励食品经营者做好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食品安全溯源工作,而且给案件的执行和办结提供了便利条件。第二,如果食品经营者都能按照“免责条款”的要求对购进的食品进行进货查验、索取合格证明和供货方的联系方式等,那么其购进“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问题食品的几率会越来越小,问题食品的生存空间肯定会被逐步压缩,群众的“舌尖安全”水平自然水涨船高。第三,如果开展培训教育之后,个别食品经营者仍不履行“免责条款”规定的相关义务,那么出了问题监管部门要进行处罚,其当事人除了接受处罚便也无话可说。反过来,严惩重处不法经营者,也能对其他经营者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倒逼食品经营者认真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从而提高食品安全的保障水平。
笔者以为,采取全面培训“免责条款”的方式,先礼后兵,乃刚柔相济、恩威并施之举,能够比较好地实现“重典治乱”的预期目标,对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贯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河北省香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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