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立法规范食品“三小”监管

  • 作者:李腾华 宋红霞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6-04-05 08:50

  本报讯  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将为该省食品“三小”监管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条例》突出服务功能,如:登记备案的申请批准程序规定,小摊点无需工商注册即可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领取备案卡,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从简便民的原则;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收取费用,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并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开展业务知识培训不得收取费用等,减轻了经营者的经济负担;合理规划发展集中经营,并明确完善集中区域基础设施,帮助小型生产经营单位发展壮大。

  为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责,避免监督管理出现交叉和空白,《条例》规范了监管主体和职责权限,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小摊点审核备案,并划定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职责,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同时规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公共场所未取得备案卡的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建立立体多元的监督管理体系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调动行业组织、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村(居)民委员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等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其在监督、宣传等方面的作用。

  为方便监督管理与服务,《条例》明确规定了区域规划、食品目录、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抽样检验、信用档案管理、“黑名单”制度、监管信息公示、安全事故处置等措施,全方位、多手段对食品“三小”的生产经营进行严格监管。同时为促进“三小”有序、规范、健康发展,《条例》规定了其应当遵守的生产经营规范、食品安全责任、进货查验、出厂检验、人员健康管理、票据凭证保存等一系列经营要求,形成源头防控以及食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可追溯的全方位监管体制。

  鉴于食品“三小”生产、包装、储存、运输条件有限,部分高风险食品卫生条件无法保障,《条例》规定了食品“三小”负面清单,界定其生产经营范围。其中,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小摊点不得销售散装白酒、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高风险食品。(李腾华  宋红霞)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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