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部署 九分落实——《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部分内容评析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对2016年全国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部署。《安排》提出,要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制度,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大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力度,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等。
为进一步就《安排》中提出的重点工作进行分析,加深对《安排》的理解,本报就《安排》中的部分工作要点进行了评析,以飨读者。
一、研究建立风险等级评价体系,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推动实施分级监管。
评析: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最大亮点是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制度、增设责任约谈制度、增加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尽快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对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进行分类分级监管,按照风险等级,可以对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可以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保障的整体水平,促进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完善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和预警交流机制,整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和食用农产品风险监测、监督抽检数据,加大分析研判力度,提高数据利用效率。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行政许可、监督抽检、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等信息。
评析:当前,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由于政府对事件的有效信息供给不足,导致媒体到处“抓”信息,有关食品安全专家在关键时刻“失语”,消费者在“猜”媒体报道信息“背后”的信息。一些媒体得到未经核实的信息后直接发布,或者引用一些不权威的专家对其关注的信息进行“有效”判断,反而加剧了恐慌情绪在消费者中蔓延。
因此,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尽快完善食品安全风险会商、预警交流和信息公开机制,加大对食品安全信息的“供给”。进一步引导消费者理性认识所谓的“危机”,帮助消费者了解与健康安全相关的潜在威胁,不断帮助消费者提高其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鉴别能力,减少其对食品安全的盲从和疑虑。
三、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的注册管理。继续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白酒、调味面制品、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等重点产品的监管。
评析:安全的食品是生产出来的,不是监管出来的。但脱离监管的食品无论如何都不能令人放心,更谈不上是安全的。如果建立一个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监管部门在开展日常工作过程中加大监管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恢复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信心。
对于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来说,既要严格执行已出台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大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度,而且要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进入市场前“严进”“严管”,用最严格的监管换来百姓内心的安全。
四、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规范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开展学校食堂和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整治,开展旅游景区、铁路运营场所等就餐重点区域联合督查。
评析:近年来,社会各界以及各有关监管部门协同共治,积极开展农村聚餐、学校食堂、旅游景区等食品安全,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和监管力度,创新监管,使我国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能力有了较大提升。
加强各级各部门之间食品安全协同治理能力建设,进一步探索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层面协同治理机制,可以作为学校食堂、旅游景区、铁路运营等场所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制度保障,使其在职能上良性互补、政策上紧密衔接、管理上互相支撑,形成食品安全共管共治的良好局面,百姓在政府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真正得实惠。
五、督促和指导企业依法建立肉类、蔬菜、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食用植物油等重点产品追溯体系。
评析:随着我国食品产业的发展,产业链也越拉越长,传统监管手段也越来越难应对,间接导致公众对食品安全现状感到不安,对食品信息透明真实的要求越来越高。为此,《食品安全法》第42条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担负起维护食品安全的首要责任,而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也要积极参与,并建立一个食品种植养殖、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上的统一平台,从而方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生产经营者自查,消费者监督。
六、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开展食品安全承诺行动,完善食品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评析: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凸显我国食品行业的信用缺失问题,信用缺失已经成为制约我国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此,我国应加大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研究和投入,尽快运用信息技术建立一个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体系;监管部门应建立一个有效的食品安全传导机制,把有效的信息作为食品安全公共管理的重要手段,及时有效的管理诚信、失信企业信息;消费者可以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平台上畅所欲言,积极反馈实际消费活动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针对消费者的反馈,有关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积极采纳,有益于下一步的管理和生产;对于经过监管部门警示之后仍未整改的企业,可以采取红黑名单的形式,将失信企业挂榜公示,以示惩戒。通过硬约束(制度约束)和软约束(道德约束)相结合的运行机制,有效规范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确保百姓饮食安全。
七、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是构建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有助于从源头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评析:《食品安全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安全合格的食品不是检测出来的,而是生产者生产出来的;安全的生产行为也不是监管出来的,而是生产者接受教育后诚信自律的结果。反思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会发现,由于食品生产企业存在管理漏洞,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常识和知识,媒体对新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存有误读,有关食品安全专家学者在关键时刻没有发声,导致食品安全信息的传递出现各种断层。《食品安全法》以立法的形式,表明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而在这过程中,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媒体应该改变宣传形式,讲老百姓听得懂的话,做老百姓容易接受的事,只有通过内容和形式创新,变“我要宣传教育”为“要我宣传教育”,才能使科学的食品安全观为百姓所接受,从而让百姓对食品安全有一个科学、客观的认识,使其不传谣、不信谣。(本报观察员)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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