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假药“打不疼”就“打不绝”
前不久,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了几起制售、使用假劣药案件。其中,贵定健民复康医院使用假中药饮片“通草”,被该局处以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共计180元。对此,有许多网友表示不解:药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罚款居然只有区区180元,这“不仅让人担忧,也让公众为之寒心”。
监管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对医疗机构实施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运用法律得当,但处理结果却难以令公众满意。这不仅让人产生疑问:严格依法实施处罚,为何却未达到严惩不法者的立法目的,甚至还引起了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质疑。
近年来,随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不断深入,以及制售假药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一系列制售假药大案得以迅速破获。从这些已破获的案件来看,制售假药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出新的特点,在生产、销售、物流送货和代收货款等环节分工细化,形成了“一条龙”产业链;违法手段也日益高科技化和网络化,且花样翻新,不法分子想方设法钻法律法规的漏洞。
诚然,制售假药不法分子猖獗的原因与他们违法手段更加隐蔽、违法方式更加多样、违法特点呈高科技化有关,但笔者认为,一个关键的原因还在于,对制售假药违法行为惩治力度不够,致使制售假药违法活动成本低、收益高,违法行为“打不疼”自然就“打不绝”。
上述医疗机构使用假药行为,严重影响了医药市场的正常秩序,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本应严惩重罚,但实践中监管部门仅作出罚款180元的处罚,这无异于隔靴搔痒,很难起到应有的惩治作用。原因就在于2001年修订《药品管理法》时,对销售假药行为设定的罚款幅度是违法药品货值金额的2~5倍,但随着当前经济飞速发展和制售假药暴利的不断增长,这一幅度早已不能产生明显的震慑作用。因此,亟须通过立法,提高制售假药行为的违法成本,加大惩处力度,用重典使行为人不敢越雷池一步。
目前,药品管理法律正在修订,建议有关部门借鉴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罚则的设置,完善以“货值金额”为罚款基数的规定,同时设置罚款数额的最低限度。这样,即使违法者货值金额仅有几十元,但是有了最低处罚数额,也能对其实施有效惩治,达到最严厉处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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