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等,开展多地试点--国办印发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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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7-02-15 11:11

  本报讯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确定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点单位。

  《方案》确定在天津市、河北省、安徽省、甘肃省、国土资源部以及呼和浩特市等32个地方和部门开展试点。地方人民政府试点的,其所属的所有行政执法主体均为试点单位;国务院部门试点的,由其自行确定具体试点单位;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试点的,该政府部门为试点单位。各试点地方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选择全部或部分开展试点。

  《方案》指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方案》要求,试点单位要加强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推动事后公开、统一公示平台,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方案》还要求试点单位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方案》指出,试点单位应当落实审核主体、确定审核范围、明确审核内容、细化审核程序,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方案》提出,建立由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组成的试点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协调、指导试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指导研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监督落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开展工作交流,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试点地方的人民政府要成立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落实机构、人员及信息系统、装备、经费等保障措施,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开展试点工作要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编制权力和责任清单、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等改革任务相结合,统筹协调推进,着力解决执法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试点工作要与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相结合,因地制宜,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积极探索多种模式,不断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负责组织实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2017年底前组织试点单位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国务院法制办要会同有关方面对试点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研究试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交流、通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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