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H制度试点引发“蝴蝶效应”

  • 2019-10-08 17:45
  • 作者:落楠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落楠)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不仅帮创新企业省钱省时,更是一个改变中国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逻辑的制度设计。”谈起MAH制度试点对医药产业的影响,华领医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陈力如是说。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天津、河北等10个省(直辖市)开展试点。2017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MAH制度试点深入推进。截至今年7月底,10个试点省(市)药品注册申请人共提出持有人注册申请2437件(按注册申请受理号计,下同)。


  MAH制度试点背景下,创新研发活力激扬,生产要素自由流动,资源得到高效利用,监管部门积极创新监管模式,医药行业发生深刻变革。最近颁布的新修订《药品管理法》明确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制度将在全国铺开。


  不只是“及时雨”


  在MAH制度试点以前,我国对国产药品实行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合一的管理模式,研发方如要把药品批准文号掌握在自己手中,需建设生产线、拿到生产许可批文。不少新药研发团队面对“投资建厂”这一门槛望而却步,将相关药品技术转让给生产企业。


  “不利于鼓励创新,不利于保障药品供应,不利于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政策解读中,连用三个“不利于”,言明药品注册与生产许可“捆绑”模式的弊端。


  MAH制度将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解绑”,允许药品上市许可证明文件的持有者(以下简称持有人)委托其他企业生产药品,新药研发团队“含泪卖子”成为过去式。


  华领医药在研的2型糖尿病新药HMS5552是MAH制度试点第一批“吃螃蟹”的新药之一,目前正处于Ⅲ期临床试验阶段。“MAH制度允许第三方代工生产,直接解决了创新药企业Ⅲ期临床试验用药和上市用药的生产问题。”在陈力看来,MAH制度试点是为创新企业解燃眉之急的“及时雨”,更是把中国生物医药产业加速带入国际医药产品链的重大举措,持有人在享受权益的同时担负着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责任,责任主体的明晰有利于药品市场秩序的进一步规范。


  在与受托方合作的过程中,创新医药企业的能力得到完善。百济神州将产品委托给勃林格殷格翰生物药业(中国)有限公司生产,近日,在第四届中国医药创新与投资大会上,百济神州中国区总经理兼公司总裁吴晓滨回忆双方的合作,直言百济神州受益良多。他说,初创的抗体药物研发公司要想进入产品的工业生产阶段,需要经过长时间的摸索,但通过与经验丰富的抗体药生产公司合作,百济神州学到了很多东西,并实现了在工艺方面的快速提升。


  MAH制度推行近4年时间,试点地区创新产品涌现。以上海为例,截至2019年6月底,上海市有48家申请单位提交了126件MAH试点的注册申请,涉及具体品种77个,有31个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在国内外上市的1类新药。


  打破“信息孤岛”


  随着MAH品种进入商品化阶段,持有人迫切需要获知药品生产和销售等环节的供需信息,MAH转化平台应运而生。


  今年3月,浙江省MAH转化平台揭牌。平台发起单位之一——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校长任文霞介绍,建设该平台的初衷是打破信息孤岛,促进资源对接。“药品产业链中的各方不是孤立的,尤其在MAH制度下,药品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各环节的联系加强,建设MAH转化平台显得十分重要。”她说。


  MAH品种陆续获批,跨省委托生产的情况日益增多,跨地域的监管合作渐成趋势。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共同落实全程风险防控,制定了《江浙沪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跨省监管规定》(试行)。北京、天津、河北三地加强药品注册审评审批区域合作,签署了《京津冀药品注册工作协作机制合作备忘录》。


  相邻试点地区的合作意在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提升能力水平,促进区域一体化监管。监管领域的“信息孤岛”正在加速破除。


  任文霞曾在药监系统工作多年,目前兼任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她告诉记者,跨地域监管合作以往已有实践,针对跨地域的多中心临床试验项目和技术转让中的检查需要,考虑到一地的监管人员对异地的被检查对象缺乏长期、深入的了解,监管部门往往会请属地监管机构协助检查,以加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


  她也认为,随着MAH制度的推行,持有人和生产企业的跨地域的合作将更加频繁,跨省委托延伸监管将成常态,建立区域合作机制、探索跨区域协作监管尤为重要。


  试点过程中,为了及时解决持有人遇到的现实难题,监管部门与持有人加强信息沟通,并通过向上级部门请示等方式推动问题的解决。


  广东省药品监管部门就曾向国家药监局请示MAH制度试点工作在药品生产流通中的有关问题。2018年7月,国家药监局批复,明确持有人自行销售所持有的药品时,持有人的资质证明文件可作为产品销售的资质证明文件,有效解决了持有人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无法自行开具销售发票和采购原辅料的实际问题。


  全国铺开在即


  2018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将MAH制度试点工作的三年期限延长一年。


  在这一年里,试点工作加速推进,持有人注册申请数量飙升。截至今年7月底,10个试点省(市)药品注册申请人共提出持有人注册申请2437件,相比截至2018年9月底的1118件,持有人注册申请近一年的增量超过前三年的总量。


  在加强对于已申报试点项目的跟踪指导的同时,不少试点省份总结经验,及时完善MAH制度的地方配套制度。


  今年3月,广东发布《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持有人生产质量管理报告制度,明确要求持有人在生产或委托生产过程中按品种建立生产质量管理报告系统,实现对品种档案的电子化动态管理,通过对品种生产数据的电子化管理并辅以传统纸质记录的方式落实持有人主体责任。


  “我们引入行业协会作为第三方参与持有人报告制度实施情况的评估和风险分析研究,今年以来共开展了24家持有人的调研性检查,深入探讨了持有人生产质量管理报告制度的实施细节。”广东省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说,“外脑”的介入加深了持有人对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的理解。


  在试点临近尾声时,8月26日,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这部行业大法明确对药品管理实行MAH制度,设专章对持有人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持有人的药品上市后管理义务作出原则规定。


  MAH制度全国铺开在即,更多的企业要适应从“生产企业”到“持有人”的角色转换。生产企业所承担的不仅仅是以往药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管理,而是要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监管部门也在为MAH制度的全面落地做准备工作。9月27日,部分试点省(市)的监管部门代表赴广东参加研讨会,交流试点经验,探讨MAH制度试点和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实施的衔接。


  “目前大家关注度较高的问题集中在持有人的多点委托生产和对持有人在生产销售环节的资质认定等方面。”广东省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MAH制度持续推进,持有人转让药品上市许可、对持有人责任赔偿能力认定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

(责任编辑:齐桂榕)

分享至

×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网民评论

{nickName} {addTime}
replyContent_{id}
{content}
adminreplyContent_{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