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甘肃省药监局公告7批次药品不合格 3批次存在农药、二氧化硫残留问题

  • 2020-07-27 19:37
  • 作者:落楠 宋佳薇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落楠 实习记者宋佳薇) 7月14日,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公告称,经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等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标示6家企业生产的7批次药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其中有近一半产品存在农药、二氧化硫残留问题。


  3家企业产品存在农药、二氧化硫残留问题


  《公告》显示,经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有3家企业生产的3批次药品涉及农药、二氧化硫残留的问题。


  标示生产企业为宁夏明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明德中药)生产的菊花(批号:1801130)1批次不符合规定,不合格检验项为性状;二氧化硫残留量;含量测定。


  标示生产企业为四川固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固康)生产的人参(批号:191001)1批次不符合规定,不合格检验项为有机氯农药残留量;含量测定。


  标示生产企业为兰州旭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旭康)生产的党参(批号:190429)1批次不符合规定,不合格检验项为二氧化硫残留量。


  针对此次上榜不合格名单,记者致电宁夏明德中药,该企业质量部负责人表示,甘肃药监局通报的药品不是该公司生产的,是假冒产品。“我们近日已经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监局提供了同批次产品在其他地方抽检合格的相关证据,自治区药监局进行核查后表示对我们不再进行处罚。”随后记者询问将采取什么措施避免企业的产品被假冒?对方则表示,“目前也没什么办法,只能靠监管部门核查”。


  随后,记者又联系另外两家企业四川固康和兰州旭康,前者电话未能接通,后者则直接挂断了电话,后续记者也未能拨通这两家企业的电话。


  据了解,“二氧化硫残留量”指用硫磺熏蒸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过程中,单质硫生成二氧化硫,与药材中无机元素生成亚硫酸盐系列物质。一般对亚硫酸盐残留量的控制及监测均以二氧化硫计。


  一名食品药品检验人员表示,中药因为其特殊属性,加工程序各异,二氧化硫熏蒸对部分特殊药材的干燥及虫蛀等有较好的防护作用,但存在没有使用规范,导致过度使用,影响中药材及饮片内在质量,也影响人体健康。现行的《中国药典》四部通则对二氧化硫残留进行了限量控制,建议结合药材的特性及炮制传承,加强产地加工和贮存技术规范的制定,减少硫磺的使用,也可考虑冻干技术更好进行养护储存。


  至于农药残留问题,该检验人员认为,主要原因一个是过去种植过程中使用了难降解的农药导致土壤被污染,二是种植过程中人为的泛用农药。建议在种植过程中应加强田间管理、建立风险防控意识,加强农业种植中农药的监督使用及指导,以减少农药的使用或者更为合理的使用。


  另涉及3家企业产品不合格


  除上述3家企业外,还涉及其他3家企业被《公告》点名:


  标示生产企业为成都仁济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大黄(批号:191101)1批次不符合规定,不合格检验项为性状;薄层色谱;土大黄苷。


  标示生产企业为渭源仁泽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大黄(批号:180312)1批次不符合规定,不合格检验项为性状;显微鉴别;土大黄苷。


  标示生产企业为临夏市益生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羌活(批号:201611010)1批次不符合规定,不合格检验项为性状。《公告》备注为该产品“药斗中抽取,非标示生产企业生产”。


  另据《公告》,经甘肃省庆阳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发现1批次青黛不符合规定,不合格检验项为薄层色谱,但该药品包装袋上无标示生产企业。


  《公告》显示,对检验不符合规定的药品,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必要的控制措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产品涉及单位已经或正在进行立案查处,将于三个月内公开处理结果。对不合格产品及涉及的相关单位,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监管,督促其查明问题原因,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消除风险隐患。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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