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解读|陈亮:监管模式改革创新为化妆品企业发展赋能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引领的化妆品新监管体系谱写出新篇章。
相继出台的《条例》及其配套法规呈现出新时代下,我国监管部门改革、创新、科学的监管思路和方法,成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高质量发展道路上的一盏“明灯”,指引化妆品行业向着以质量和创新为内在驱动的发展道路上大步前进。
开门立法 严谨与创新并举
自2019年3月开始,国家药监局分别在北京、大连等城市,多次组织国家药监局直属单位、省级药监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在内的多方人士座谈、研讨、听取意见、组织改稿会。2020年,克服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将研讨方式从线下转变到线上。国家药监局始终保持着开门立法的态度,逐字逐句反复推敲,确保立法科学严谨。
《办法》既考虑了化妆品严格监管的要求,又体现了简政放权的思想;既承接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精神,又充分吸纳了多方意见,让新的政策具备更强的适用性,同时充分体现出“放管服”改革精神。
例如,在向公众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要求:“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并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资料。”在正式颁布的《办法》中此项要求被修改为:“质量安全负责人、预留的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从“办理变更登记”到“向原发证部门报告”,大大简化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办事流程、缩短了办事时长,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的精神。
又如,征求意见稿中对质量安全负责人的要求为“具备化学、医学或者公共卫生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国家药监局经过充分调研,了解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后,结合实际情况,在正式颁布的《办法》中此项要求被修改为:“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这一修改扩充了专业范围,让质量安全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更科学、更宽泛。但在放宽专业要求的同时,并未放松对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尽责任的要求、应掌握知识的要求,反而细化了其应掌握的法律法规知识、应熟悉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知识,对质量安全负责人的能力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探索新时代新业态下的监管新方法
随着时代发展,社会分工更加细化,技术手段更加丰富,化妆品行业的经营业态也更具多样性。从线下实体门店到线上网络店铺,从购买使用到宾馆配赠,从居家使用到美容院专业服务,从便利店到大型展销会,化妆品已经融入公众生活的各个角落。
针对越来越丰富的经营业态,《办法》明确了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作为化妆品经营者的身份,明晰了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及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等各种经营模式下的各方义务,更好地承接了《条例》“全过程”“多层次”的创新科学监管理念。
例如,针对网络销售化妆品的行为,《办法》要求化妆品经营平台的服务者(即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入驻的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验核相关信息,并设置化妆品质量管理机构或配备管理人员,要求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规范和管理,充分担负起作为平台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同时开展监管,规范互联网销售化妆品的行为,让消费者可以放心地通过网络选购商品,让诚实守信的化妆品品牌更加自由地在互联网上销售商品,构建起诚信和安全的线上市场环境。
罚则适度 设计合理
《办法》体现了监管部门从严治理行业乱象的决心,在“法律责任”部分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处罚要求,而处罚只是手段,引导行业正确发展才是最终目的。《办法》罚则适度、设计合理,《办法》秉承了《条例》中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再次明确了未按规定组织生产的行为将从重处罚,并处罚到人,有力地震慑和惩戒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办法》也细化了《条例》中从轻处罚的“标签瑕疵”的具体情形,明确了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充分体现出监管部门的罚则适度、设计合理。在确保消费者安全的基础上放活企业监管、解开行业发展的制度禁锢,充分释放行业的发展潜力。
(作者系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副总裁)
(责任编辑:谯英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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