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规范特殊食品经营管理

  • 2022-11-08 15:38
  • 作者:齐桂榕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近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青岛市特殊食品经营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特殊食品经营活动作出规定,旨在加强特殊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规范》自2022年11月21日起施行。


  《规范》共八章30条,对特殊食品经营资质、专区专柜设置、标签说明书、产品宣传、网络销售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在经营资质方面,《规范》明确了特殊食品经营场所要求,规定从事特殊食品经营应当具有与经营特殊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贮存等场所及经营设备设施,要求仓库符合储存需要。《规范》还在特殊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方面做出规定,要求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属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依法备案,证照应载明特殊食品经营项目且与实际经营品种一致。


  《规范》对特殊食品经营企业提出系列制度要求,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在人员管理方面,《规范》明确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特殊食品专业知识,具备特殊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在食品安全自查方面,鼓励食品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规范》指出,销售特殊食品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销售专区(专柜)显著位置应设立“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等提示牌及相关消费提示。如:在保健食品经营场所,应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在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专柜),应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措施。


  在网络销售方面,《规范》还对网售资质文件公示、广告审查、销售页面禁止刊登信息、销售页面提示用语等提出要求,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齐桂榕)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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