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与思考|从“单核驱动”到“双轮共治”:我国药品委托生产监管的五年嬗变

  • 2026-01-20 20:34
  • 作者:陈曦 冯维麟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1月6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加强药品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134号公告”),标志着我国药品委托生产监管体系完成了一次关键的战略深化。这并非孤立事件,而是自2019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全面实施以来,监管逻辑持续演进、层层递进的必然结果。2022年发布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26号公告”),核心在于明确MAH作为药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全面责任,监管重点集中在MAH一方;2023年发布的《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132号公告”),进一步强化MAH在委托生产中的管理深度,尤其针对高风险品种(如无菌药品、中药注射剂)提出人员资质、派驻监管等具体要求,并细化跨省监管协作流程;134号公告,首次系统性规定受托生产企业(CMO)的独立法定责任,标志着监管视角从“单核驱动”转向“双核共治”,形成覆盖MAH和CMO的全链条监管闭环。


  理念之变从“一纸协议”到“法定共责”


  MAH制度的初衷在于解放研发生产力,优化资源配置,但“持证”与“生产”的分离,一度让质量责任的边界变得模糊。早期,CMO的义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与MAH签订的《质量协议》,其角色更偏向于被动的“合同执行者”。然而,药品质量安全容不得任何模糊地带。


  134号公告的出台,标志着监管思路的根本性转变:将受托生产企业的关键责任从“商业合同约定”层面,提升至“法定监管义务”的高度。公告首次以“受托生产”为名,系统性地细化了受托方在接受委托前对MAH的评估义务、技术转移中的具体职责、共线生产的主动风险评估与通报机制、变更控制的配合与报告义务等。这意味着,无论MAH的监督是否到位,CMO都必须为其生产环节的合规性承担直接的、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这如同为药品质量安全加上了“双保险”,确保责任体系在全链条中环环相扣、坚实可靠。


  重心之移从“许可审批”到“过程耦合”


  过往的监管更多聚焦于对MAH资质(B类证)和CMO产能(C类证)的静态许可审批。而新的监管体系,特别是134号公告,将监管的触角深度延伸至委托生产的动态全过程,实现了从“管准入”到“管过程”的重心迁移。


  这一转变的核心在于强化“过程耦合”。首先,技术转移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核心位置。134号公告要求CMO必须成立专门工作组,深度参与技术转移方案的审核与执行,确保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的“原汁原味”传递,从源头上杜绝“水土不服”。其次,质量管理体系的衔接要求双方明确对接负责人、开放关键文件记录的查阅权限,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生产、检验数据的实时共享与审核,旨在彻底打破MAH与CMO之间的“信息孤岛”。最后,对共线生产和变更控制的强化管理,要求CMO建立系统化的风险评估机制,并与MAH共同决策,防范因生产安排或工艺调整引发的系统性风险。这种对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推动委托生产从简单的“代加工”关系,升级为深度协同、无缝耦合的“质量共治”伙伴关系。


  施策之准从“一刀切”到“分类别”


  新的监管体系摒弃了粗放式的“一刀切”管理,展现出基于风险的、高度精细化的监管智慧,体现了“鼓励创新”与“严守底线”的精准平衡。


  在严守底线方面,政策对高风险情形设置了更严格的门槛。例如,对无菌药品、中药注射剂等高风险品种的委托生产,不仅对MAH派驻人员提出要求,134号公告更对CMO关键人员设定了极高的专业经验标准(如要求至少五年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经验,其中三年为无菌药品经验)。增加了细化留样和稳定性考察要求,规定经持有人评估必要时双方均需开展相关工作。对于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受托方,或长期停产恢复生产的情形,也设定了前置评估和额外检查要求。


  在鼓励创新方面,政策导向同样鲜明。132号公告曾以“五个鼓励”支持生物制品等采用信息化手段和加强质量管理,134号公告则进一步明确支持创新药、临床急需药品、短缺药等通过委托生产方式加速上市,并对参与研发并实现品种上市的CDMO企业、同一集团内企业间的委托给予适当的政策优化。这清晰地向产业界表明:严监管并非限制发展,而是为了在确保质量安全的轨道上,引导资源向高价值、高水平的创新领域和专业平台集聚,淘汰低水平、同质化的产能。


  格局之新从“责任闭环”到“生态共建”


  从126号到134号公告,五年的政策演进,不仅构建了从“单核驱动”到“双轮共治”的责任闭环,更在更高维度上,擘画了“规范与发展并重、责任与创新同行”的产业新生态。其对产业的影响深远而具体:对MAH而言,必须从“纸上持有人”转变为具备强大供应链管理和质量监督能力的“虚拟工厂”;对CMO/CDMO而言,则必须从“产能提供商”升级为“质量责任共担者”和“专业技术服务商”,行业集中度与专业化水平将进一步提升。


  展望未来,我国药品委托生产监管将在已构建的“责任共同体”框架下,继续向“智慧监管”与“信用监管”深化。利用信息化、大数据强化风险预警,依托企业信用档案实施差异化监管,将成为重要方向。这五年的制度构建,其最终目的,是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全生命周期负责”的法律原则,通过清晰、对称、可追溯的责任传导,真正落地生根。它重塑的不仅是一套规则,更是一种文化:药品质量,始于研发智慧,成于生产匠心,而守护这份生命之托的,是持有人与受托企业携手共进、不可分割的沉甸甸的共治责任。唯有如此,医药创新的活力才能在安全的堤坝内奔涌,最终惠及亿万患者。(天津市药监局 陈曦 冯维麟)


(责任编辑:常靖婕)

分享至

×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相关阅读
网民评论

{nickName} {addTime}
replyContent_{id}
{content}
adminreplyContent_{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