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项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张一) 近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就化妆品接触性荨麻疹判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化妆品唇炎判断标准及处理原则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15日。
消费者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官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者全身性的损害属于化妆品不良反应。此次征求意见的两项标准旨在从技术上明确化妆品不良反应中的化妆品接触性荨麻疹、化妆品唇炎的判断标准和处理原则,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其具体内容包括术语和定义、判断标准、程度鉴别等,并设置了“停用—清除—处理—报告”的处置路径。
《化妆品接触性荨麻疹判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征求意见稿)》给出了化妆品接触性荨麻疹的定义。据介绍,化妆品接触性荨麻疹为接触化妆品后数分钟至数小时内,在接触及邻近部位发生的免疫介导或非免疫介导的皮肤红斑或风团改变,且24小时内消退,按照发病机制可分为非免疫性化妆品接触性荨麻疹和免疫性化妆品接触性荨麻疹。该征求意见稿分别介绍了两类化妆品接触性荨麻疹的判断标准,指出导致明显损容性改变,或者全身过敏反应等,结合其他临床表现,在化妆品不良反应分析评价时,可判断为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对于化妆品接触性荨麻疹,该征求意见稿给出的处理原则包括停用引起病变或可疑的化妆品、及时清除皮肤上存留的化妆品、按接触性荨麻疹原则处理、按要求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等。
唇炎病因复杂,临床表现多样,可由多种原因引起。《化妆品唇炎判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征求意见稿)》指出,化妆品唇炎是唇红部位接触化妆品后产生的唇部炎症,按照发病机制可分为刺激性化妆品唇炎、变应性化妆品唇炎、光毒性化妆品唇炎和光变应性化妆品唇炎,并给出了不同类别唇炎的判断标准。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导致瘢痕形成、明显损容性改变等,结合其他临床表现,在化妆品不良反应分析评价时,可判断为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化妆品唇炎的处理原则包括及时清除唇上存留的化妆品,按刺激性唇炎、变应性唇炎、光毒性唇炎和光变应性唇炎原则处理,按要求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等。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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