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楼层迁移,是否需要办理许可变更?
近日,江苏省某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一家药店经营者将原本设置在一楼的零售药店改作诊所使用,在未办理经营地址变更的情况下,擅自把药品零售经营场所迁移至二楼。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立案调查,最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无证经营”相关条款作出处罚。对此,经营者提出申辩:经营场所门牌号并未改变,仅是经营楼层由一楼调整至二楼,应当先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再予以处罚。笔者结合本案,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展开探讨。
首先,需要厘清同一门牌号下的不同楼层平面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同一经营地址
根据《江苏省药品零售企业开办验收标准》第七条,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的面积计算是以同一平面为基础,不是以某一地址的立体结构为基础进行计算,除具有经营资质的楼层外,其他楼层不能合并计算营业面积。因此,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址”指向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的特定物理经营平面,并非仅指通讯门牌号这一地理标识。药品零售场所涉及场地布局、温湿度保障、药品储存条件、人流动线等许可审查核心要素,即便是同一门牌号,不同楼层的房屋硬件条件也可能存在客观差异,不能机械认定不同楼层属于同一经营地址。
其次,要区分经营者擅自变更的事项属于许可事项还是登记事项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分为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仓库地址。登记事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许可事项。经营者提出“先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再予以处罚”的抗辩,对应的是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置规则。依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本案涉及经营地址变更,属于许可事项,并不适用“先改后罚”的处理模式。
最后,分析本案处罚条款的适用逻辑
《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需要说明的是,本案情形并非传统意义上完全无资质的无证经营,而是已经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许可核准的核心经营条件,法律规范明确转引“无证经营”罚则予以规制。
综上,本案执法人员对药店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事项的行为予以处罚,法律适用正确,当事人提出应当适用登记事项先整改后处罚的申辩,不适用于本案情形。同时,执法过程中应当兼顾行政处罚裁量要求,不能“一刀切”。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企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同时作出特别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超出许可的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如及时改正且不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可以给予减轻处罚。据此,如果本案中二楼场所本身符合药品零售门店开办条件,经营者能够及时补办许可变更手续,且药品质量安全未受影响,办案机关可以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量相关裁量情节,作出宽严适度的处理。
(作者单位:江苏省灌云县市场监管局)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责任编辑:周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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