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资格审验制:规范药品营销的 “杀手锏”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营销人员是连接药品产销和使用环节的重要角色。当前,在药品营销领域尚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药监部门应通过健全监管制度,规范药品营销行为,当前的一个重点就是加强对企业营销人员的监管。
哪些人员的资格需要审验
企业营销人员包括中间商和自由人。所谓中间商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医药代表、区域代理商、业务员等从事相对独立的药品经营活动并以药品销售利润为主要经济收入的营销人员。自由人是指主要以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乡个体诊所为销售对象的药品营销人员。两者的共同特点是直接享受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供货的最低价格,一般不领取薪金收入,靠独立的营销方式赚取药品利润。对中间商和自由人经营资格进行审验,有助于规范药品营销活动。
中间商和自由人是近年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公开招聘或由于企业改制而形成的一个特殊群体。很多企业通过这个群体的营销活动实现了迅速占领市场的目的;这个群体的规模及其在药品市场营销中占有的份额也在不断扩大,对药品市场起着较大的影响和作用。
中间商和自由人在推广新药、活跃市场及保障缺医少药地区药品供应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企业对其在全国各地聘用的营销人员的管理鞭长莫及,加之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此缺乏有效的规范,使中间商和自由人在一定程度上处于无序的状态,导致药品营销活动中产生种种违法违规现象。因此,药监部门亟须将中间商和自由人的营销活动纳入监管视野,通过审验经营资格的方式,规范其经营活动。
资格审验的必要性
目前,药品消费的80%来自医疗机构用药。因此,医疗机构自然成为中间商和自由人开拓市场的主要方向。随着医药体制改革和营销模式的变化,药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医疗机构的进药渠道也呈现多渠道、多元化的趋势,它们除了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外,也通过中间商和自由人购进药品,而通过后者购进药品的渠道在药品产、供、销、用链条上尚属监管盲区,存在诸多违法违规现象。实行资格审验可加大对下列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违法经营药品。确经药品生产企业聘用和委托授权,并经过上岗培训的中间商和自由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即使同时受聘于不同企业,也可视为合法的兼职。但是,有相当一部分中间商和自由人未经药品生产企业正式聘用和委托授权就从事药品营销活动,属违法经营;另外,一部分企业营销人员未经培训就上岗从事营销活动,属不规范经营行为。
经营假劣药品。目前,一些制假售假团伙利用中间商生产和销售假劣药品。一些中间商或自由人经销的药品系假冒正规药品生产企业名称的假药;有的假药经产地药监部门协查,根本就没有药品包装上标示的生产企业。
无证经营药品。自由人多数活跃在城镇和农村的基层医疗机构,他们中有些人是多年从事药品营销活动的药贩,有些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下岗职工,其中一部分已经有了相对合法的身份。有些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多年,已形成较大的经营规模,经营品种达数百种。自由人对药品业务熟、路子广,即使基层医疗机构进货时索要正规发票,他们也能从企业买来“正规”发票。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药监部门对此类营销活动监管和查处的难度。
药品养护不规范。中间商或自由人为了能在医疗机构进货时以最快的速度供货,一般都在其活动区域内设有药品储存点。这些地方的药品保管和养护条件很难达到规范的要求,有些药品被存放在潮湿脏乱的地下室甚至厕所,药品养护极不规范,根本无法保证质量。
非法手段促销。通过“做临床”促销药品是中间商常用的营销手段。“做临床”的实际含义是通过给医疗机构有关人员回扣或其他利益的形式促进药品销售。医疗机构内涉及药品购进和使用环节的相关人员,包括处方统计、财务人员和医生都成为中间商“做临床”的对象。尽管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但回扣现象依然较为普遍,即使医疗机构通过招标形式购进药品,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此类现象的存在不仅造成了药价虚高等问题,也给药监部门造成了取证难、查处难等问题,客观上给假劣药品乘虚而入创造了便利条件。
资格审验的途径
经营资格审验制是对中间商和自由人实行有效监管的管理方式或手段。应当强调的是,不能借经营资格审验抬高企业产品进入市场的门槛,更不能滥用职权搞地方保护。经营资格审验制应遵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并与卫生、物价、工商部门积极配合,得到医疗机构的支持。
提供资质证明。药品营销人员向药监部门提供以下资质证明材料:1.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聘书和委托授权书;3.营销人员的培训证明;4.营销人员本人身份证及学历证明(含复印件)及联系电话;5.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6.企业产品目录或经营范围;7.具体营销品种及价格或经营品种范围;8.销售单位及营销模式等。
审核验证资料。药监部门在收集齐备资料后应保留一定的时间(一周左右),以便核实资料的真实可靠性。审验资料应以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对营销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可由本地药监部门组织培训,培训时间、频度及内容根据具体情况酌定。核实资料需注意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药监部门联系。
建立审验登记。对资格审验合格的企业营销人员,药监部门应进行登记,填写验资登记表并建立档案,审核单位须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验资专用章。医疗机构应以药监部门签署的意见作为是否购进相关企业药品的参考条件。药监部门应定期与医疗机构沟通相关信息,共同把好药品购进关。
进行跟踪监督。药监部门应对已进入辖区内的药品营销人员是否通过资格审验进行检查,对其是否规范经营实施跟踪检查,并帮助医疗机构识别药品真伪,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与相关部门做好协查。此外,药监部门要帮助合法经营的药品营销人员建立符合GSP标准的药品储存点,保证药品保管养护符合要求。对药品营销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药监部门要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及时向企业及其所在地药监部门反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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