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售假的法律责任亟待明确

  • 作者:王东海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4-12-22 13:14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双十一”期间针对天猫等电商平台促销商品的抽检结果,已确证8个批次的样品为假冒商品,另有7个批次样品商品质量不合格或标签不合法,其中化妆品就是检出问题样品品种之一。

  无独有偶,据报道,合肥的梁女士“双十一”当天在网上购买了某品牌化妆品,收到货后发现里面竟然有一个黑色虫子。梁女士找网店退款得到的答复是正在处理中,找该网店所属的电商平台天猫客服,得到的答复是建议消费者直接与购买产品的网店人员联系。

  两篇新闻报道,前者告诉我们,电商平台销售的化妆品等产品质量未必都合格,尤其是促销产品,更值得消费者警惕;后者用实例告诉我们,消费者购买网售问题产品后遇到的维权难情况。之所以如此,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当前法律法规对电商平台销售假冒商品的处罚几乎为零,对售假网店也多因证据收集难等原因很少实施处罚。据统计,2014年“双十一”全网单天交易额达805.11亿元,有近3万个品牌参与其中。其中,化妆品网售额最高的一家公司就达到了1.3亿元。可见,电子商务经济的发展趋势不可阻挡,但规范其良好运行的法律制度也需及时跟上。

  目前,《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相关义务做了规定,但却没有相应的罚则规定。最严厉的惩处也仅是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像天猫、京东这类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只有不能提供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或者在应知、明知网店售假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这些网店和电子商务平台的行政责任,目前尚无相关规定。由于网络经营环节的复杂性,法律规定中的“应知”、“明知”往往不好认定,实践中被追究相关责任的电子商务平台寥寥无几。

  对此,行业监管部门已经认识到这一法律缺陷,并在将要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文件中得到了体现。今年5月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从多方面规定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并设定了相应的罚则,如网售食品、药品、化妆品来源不合法、质量不合格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就有可能被处以1万~3万元罚款。还有今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规定了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依法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资质查验、实名登记,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以5万~20万元罚款。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设定行政法律责任,不仅能为监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执法依据,有利于消除网络平台假货泛滥的现状,而且还能倒逼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遵纪守法、严把相关商品入网审核关,规范互联网商品经营。

  当然,上述法规文件规范的只是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特定商品的互联网经营行为,监管对象、监管范围相对有限。希望有关部门借鉴上述规定,出台相应的互联网经营管理法规,明确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在商品销售中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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