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中的食品保质期问题
人类自从进入大工业文明后,食品就有了两条命:自然生命和商品生命。前者是食品在自然状态下的被人类食用的质量安全期;后者则是因为冰箱的发明和人类使用添加剂防腐剂以便于长途运输保障商业化操作的需要,人为延长后的质量安全生命周期。冷藏冷冻食品就是一个商品生命的典型例证。
以前段时间媒体关注的“僵尸肉”为例,笔者注意到,媒体的报道中,粗糙地引入食品保质期这样一个概念,却几乎没有人去探讨过食品保质期的真正含义是什么,也因此造成某些报道的失真和标题党倾向。下面,笔者结合国外相关规定就食品保质期这个问题做一阐释。
在西方发达国家,人们对于肉制品的冷藏冷冻司空见惯,甚至到了熟视无睹不以为然的状态,这是因为这些国家的冷链及冷链物流管理已经相当成熟。甚至在夏天相对炎热以及地广人稀的澳大利亚,即使是长途远距离运输,因为有严格的冷链和管理,由肉品腐烂变质而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很少见。而在中国,特别是在城乡接合部以及广袤的农村,集贸市场的即买即食仍是“主流”。现在即使有部分家庭有冰箱,将肉类冷冻一年半载再食用恐怕也是凤毛麟角,原因在于心理和饮食文化的差异。中国人讲究新鲜,认为即买即食才能保持食物的原汁原味。这就是为什么前段时间媒体报道“僵尸肉”事件时,我国消费者反应如此强烈的原因。
笔者认为,“僵尸肉”背后的食品保质期问题,也是我国食品监管机构和消费者将来不得不去面对的一个问题。当然,这也是全世界工业文明国家面临的一个共性的棘手问题。只不过在中国,在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的呼声下,食品保质期可能因此变得更为敏感脆弱。
谈到食品保质期,不得不说食品日期标注法规。美国联邦在食品日期标注上并没有统一的立法。历史上,美国国会曾经多次提案对食品进行统一日期标注,但都没有通过,主要是来自食品工业及州政府的反对。另外,国会没有正式授权给美国两个主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美国FDA和农业部制定相关法规,所以导致了食品日期标注基本都是以非强制性标准出现。
美国的食品日期标注按性质可以分为三类:(1)安全截止日期标注标准(Use By):日期标注对安全性进行推定,推定通常情况下,标注的日期过了之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所以不建议食用。(2)质量截止日期标注标准(Best Before):指的是日期标注对质量进行推定,推定在通常情况下,标注的日期过了之后,食品的质量会减损,但是仍可以食用。(3)准卖截止日期标注标准(Sell By):指的是日期标注既非直接基于质量的需要,也非直接基于安全需要,而是基于商业操作的需要。
一般而言,对于同一种食品,上面三种日期的规定相对于商家来说具有不同的商业价值。安全截止日期,意味着商家可以在货架上陈列售卖食品的时间会更长,所以对于商家的利益是最大化的,如果实行准卖截止日期,对商家而言,意味着其可以陈列货架的时间是三者中最短的,因此商家的代价是最大的。而对于消费者而言,刚好相反。如果购买标注准卖截止日期的食品,他/她能获得的利益是三者日期标注中最大的,而标注安全截止日期,则是最小的。因为购买标注准卖截止日期的食品一般意味着这个日期过后,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在一段时间内有保障,而购买标注安全截止日期的食品,则意味着这个日期过后,食用这种食品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
我国有关食品日期标注的规定主要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该通则将保质期定义为:“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将食品保质期定义为“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所以,无论是技术标准还是上位法的界定来看,我国采用的都是广义保质期的概念,基本上囊括了上面提到的美国食品日期标准的三种不同形式。然而,当前《食品安全法》中许多罚则指向保质期,消费者(特别是职业打假人)在判定食品质量安全时,阅读到的标签信息也指向保质期,这就无形之中使得保质期成了悬在食品生产经营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虽然我国的食品保质期立法与美国有关食品保质期的界定相似,但美国有较为成熟的行业协会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详细的食品日期标注、保质期细则,同时还建立了相对完整的过期食品处理机制,而我国在这方面只是立法上一个笼统的规定。因此,在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过程中,制定有关食品日期标注、保质期的精细化标准和管理办法将是我国相关部门一个重要课题;此外,过期食品的处理机制也亟待完善。
(作者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高级研修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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