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离不开乡镇政府的支持
农村是食品安全事故的多发区、食品安全违法的集中区、食品安全监管的攻坚区。虽然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乡镇地区有派出机构,设立了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但往往一个基层所要监管三四个乡镇的食品生产经营户,一个乡镇少则几十户、多则几百户,监管力量不足的劣势很明显。因此,只有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积极支持与主动配合下,基层食药监管所方可不负重托,有效开展监督执法,完成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与使命。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辖具体的职能部门,同时掌握更多的行政资源,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管负责无可厚非,但在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该法却忽略了乡镇人民政府的特殊作用,缺失了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法律职责的规定。好在去年底发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弥补了这一缺憾。
该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执法协助、宣传教育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等队伍,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该规定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义务,促使乡镇人民政府在主观上重视食品安全,在行动上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尤其对基层监管所依法、有效开展食品监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在日常监管中,食品生产经营户的底数关系到基层食药监管所执法资源合理配置、监管方案的科学制定,以及日常监管的有效开展。但如果让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去摸清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户的底数,肯定难度很大,而如果依据该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职这一职责,则会有明显的优势。
这是因为首先乡镇人民政府有组织动员优势。乡镇人民政府长期驻扎农村腹地,同时在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村中都有驻村工作队,工作队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可以高效全面地开展农村食品生产经营户的调查摸底。其次,乡镇人民政府有行政管理优势。鉴于我国当下的行政体制,乡镇人民政府对行政村有直接的管辖权,村两委在乡镇党委及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农村工作,通过村两委全体干部移动的“监视眼”,完全可以第一时间摸清本村的食品生产经营户增减情况并立即上报乡镇政府。第三,乡镇政府有群众基础优势。基层食药监管所是新一轮食药安全监管系统改革的产物,进驻基层的时间短、工作条件差、监管难,加上农村地域广,监管对象分散,在执法力量本来薄弱的情况下,及时跟踪掌握监管对象底数就要耗费大半的工作时间,更何谈其他日常监管及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乡镇人民政府基层干部长期扎根基层,服务基层,群众基础好,通过广大群众便可随时了解其身边的食品生产经营户的变化情况,掌握动态,及时反馈,确保基层食药监管所工作的顺利开展。(作者单位:福建省清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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