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界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 作者:刘修发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6-11-16 15:55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管理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同时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但该法中并未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加工面积、加工品种、加工人数及小作坊与小摊贩、小餐饮等作出明确界定,实践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人员素质、场所条件、生产流程、销售途径都不同,致使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业户、加工人员、加工品种鱼龙混杂,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界定和监管带来了极大困难。下面,笔者结合实践,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界定做一探讨。

  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界定,是“三小”地方立法必须明晰的问题之一,笔者建议各地方立法时可围绕“八个限定”进行界定。

  一是要限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食品场地面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场地面积不宜过大也不宜过小,过大有逃避生产企业许可之嫌,过小不利于加工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其中,加工使用面积不宜超过150平方米(除稻谷加工成大米、小麦磨成面粉、面粉加工挂面等需要一定储存空间和晾晒场地的,可以适当增加加工面积,但不宜超过200平方米);加工场地面积不宜低于60平方米,要确保加工场所与生活场所完全隔离,并根据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等视情况设立原料储存间、洗漱消毒间、食品加工间,成品存放间等相对隔离、相对封闭且标识明确的单间,单间可根据加工面积、品种等因素适当调整大小,以防加工食品交叉感染。

  二是要限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从业人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通常为自主加工、夫妻加工、家庭加工模式,加工食品主要销售本乡(镇)、村(社),如果一个小作坊从业人数得不到限制,从业人数过多(尤其是机器设备齐全的),加工成品必将过剩,这就会导致食品生产企业的不满,也有逃避生产企业许可之嫌和非法交易之嫌(如勾结食品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统一包装、标识后,入商超进行销售)。因此,从业人数不宜超过6人,且所有人员必须持有具备符合食品生产加工指标的健康证明材料。

  三是要限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食品成品数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出的产品,受加工环境、卫生条件、包装水平、保质期限、销售途径等条件的限制,一旦加工产品供大于求,就会造成加工成品积压、变质及非法销售的可能。因此应根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场地面积、加工品种、从业人数、销售途径等实情,在有效证明(备案、登记)材料上予以标注“加工成品数量”,原则上加工的即食食品或可以直接入口使用的食品,不得超过100公斤,以此避免加工食品回锅卖、隔夜卖、积压卖、变质卖等问题的发生。

  四是要限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食品品种目录。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有关规定,对生产加工食品实行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并按照“高、中、低”3个风险级别,分门别类地列出食品风险等级目录(具体食品品种),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食品品种一目了然;同时,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材料上注明“加工目录”。坚决杜绝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高风险食品,尽量减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中风险食品,鼓励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低风险食品;监管部门应从食品加工(备案、登记)入手,明确标准、把住关口、降低风险,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是要限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食品添加剂。很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的食品之所以出现问题,就是因为使用了非食品添加剂或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因此,应严格控制和限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食品添加剂,建议由相关检验检测部门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剂量等标准和目录,严防非食品添加剂或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的发生;在此基础上,做好加工食品水质、农药残留物的检验检测,保证所加工经营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长期食用安全。

  六是要限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食品产品包装。食品在包装贮藏过程中,会逐渐损失营养,加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本身的包装材料、设备、技术等方面的差异,极不利于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因此,原则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食品不得进行包装,但也要“因食而定”。如大米、面粉、淀粉等必须包装的加工食品,以及防止食品风味和品质发生变化的新鲜果蔬等,在确保包装材料合格、包装设备齐全、包装技术过关的情况下,可视情况在(备案、登记)材料上注明“可否包装”,并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包装材料(包装袋)上注明小作坊的详细地址、业主姓名、联系电话、生产日期等事项。

  七是要限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食品销售区域。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交通的四通八达、交通运输工具性能的提升,加之有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位于本乡镇边远地带、两乡镇交界地带、三乡镇交叉地带等实际情况,按以往限制在本乡(镇)、村(社)销售,远远满足不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销售需求,背离了扶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发展的目的。建议在堵住商超大门、把住物流关口、杜绝网上销售的基础上,将小作坊的食品销售放宽到本县(区)及相当级别区域,并在(备案、登记)材料上注明“禁止网上销售、入商超销售、物流途径销售”等字样。

  八是要限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食品性质类别。根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加工品种目录明确的食品品种,以及食品加工场地、小作坊的销售途径、服务方式等,进一步界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性质。建议对所加工经营食品为即食或可直接入口食用的食品,有固定加工经营场所(房屋),并提供桌凳、餐饮餐具和相应服务,且达不到小型餐饮服务标准的,统一界定为小餐饮;对所加工经营食品为即食或可直接入口食用的食品,虽提供桌凳、餐饮餐具和相应服务,但无固定加工经营场所的(即露天加工经营),统一界定为小摊贩;对所加工经营食品为即食食品、可直接入口食品、初加工食品的,加工经营场所(房屋)固定,或为“前店后坊”加工经营模式,或为固定场所(房屋)加工集(农)贸市场销售加工经营模式(除规定现场制售食品外),不提供餐饮具和相应服务,且达不到食品生产许可标准的,统一界定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山东省海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刘修发)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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