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食药监局鼓励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
中国医药报记者 李舒雯 报道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促进药品流通企业整合重组,提高药品配送集中度。
《意见》鼓励区内已取得《药品现代物流企业确认件》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药品流通企业,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配送业务;鼓励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委托广西行政区域内具备第三方药品物流能力的企业储存、配送药品;鼓励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零售企业委托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其经营的药品。
委托关系经确认后,委托企业可不再设立仓库。新申请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设立药品仓库,不得委托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其拟经营的药品。
根据《意见》,广西行政区域内已取得《药品现代物流企业确认件》的药品流通企业,可使用其位于广西行政区域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仓库,开展多仓协同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申请多仓协同配送的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应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仓库地址申请,符合规定要求的,在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注明新增加的仓库地址。
《意见》要求委托储存、配送的企业必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明确储存、配送全过程职责、权限与要求,督促药品现代物流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管理有关规定,按要求开展药品储存、配送业务。被委托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的要求开展药品储存、配送业务。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现代物流企业药品储存配送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履行自身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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