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让患者用上质更高价更低的药
昨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西安市将以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通过跨区域联合集中带量采购,让人民群众用上质量更高、价格较低的药品。
医疗机构须优先采购使用中选品种
试点实施范围包括西安市辖区内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西安市辖区其他权属公立医疗机构同步参与,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
《方案》明确,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中选品种的采购主体。按照明确的中选品种年度约定采用量,医疗机构必须优先采购、使用中选品种,依法合规与中标企业或相关药品配送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并确保按时完成年度约定采购量。建立中选品种采购使用简易程序,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总额、“药占比”、医院用药品种数量、基本药物使用比例、药事委员会评审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与合理使用。
抓好中选药品在医院终端的使用,加强中选药品的使用情况监测,将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公立医院考核指标,完善约谈、通报和惩罚违规医疗机构的措施,引导医疗机构主动配合,从而保证约定采用量的顺利完成。在每月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各医疗机构仍可根据自身情况,按需采购省药采平台的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确保中选药品及时结算
《方案》指出,要确保中选药品及时结算。实施基金预拨制度,医保基金按照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周转金,采购量达到协议约定采购量50%后,向医疗机构再预付40%的货款,协议供货期结束后,根据中选品种实际使用数量进行清算结账,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依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企业药款;积极探索医疗保险基金直接向企业预付药款的运行新模式。
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必须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如因医疗机构不及时结算影响中选药品供应的,要严肃处理。
明确医保支付标准
《方案》明确了医保支付标准。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的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等,按统一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部分由患者自付;低于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格支付。
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确保医疗机构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价格适宜的药品,降低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成本。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进一步调动医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3月25日起,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全面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同步执行医保支付标准。(首席记者 张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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