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生产销售假药和非法经营药品案引发的思考
【案情】
2019年1月初,A市场监管局接到B公司举报,称甲某在互联网上冒用其公司的注册商标、批准文号等信息,生产销售假药。
接到举报线索后,A市场监管局成立专案组,联合公安机关展开调查,最终确定了以甲某等4人为首的4个制售假药犯罪团伙。该团伙从哈尔滨等地运进原材料、半成品等,在A市郊区的多个窝点通过分装、打码、封口等加工手续后,通过快递公司先后销往全国20个省、区、市。
经鉴定,甲某等4个团伙生产销售的“波立维”“活络喜”“立普妥”等药品为假药,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此外,上述团伙还从市民手中非法回收大量药品和废弃包装盒,部分重新打码或包装后另行出售,案值金额较大,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9年3月,A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收网行动,分别在郊区6个乡镇(街道)打掉甲某等团伙4个,取缔黑窝点10个,查封扣押非法生产、经营和回收的药品约2000个品种、6万余盒,货值金额2006378.49元,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
【结果】
当事人生产销售假药和非法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非法经营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A市场监管局于收网当日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并在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备案。
【分析】
(一)为调查类似案件提供了思路
上述案件的违法行为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具有很强的地域性。被公安部门抓获的15名犯罪嫌疑人,均为同一市,且多以家庭为单位,嫌疑人之间有夫妻、兄弟姐妹等亲戚关系。二是团伙性。上述违法行为主要由4个犯罪团伙实施,犯罪团伙成员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有着共同的犯罪故意,具有很强的组织性。三是社会危害性大。涉案假冒药品通过网络销售,案值金额超过200万元,涉及人群众多,情节恶劣。
(二)反映了涉刑药品案件新动向
一是假药和真药并存,产品鉴定和案件定性更加复杂。此前,A市场监管局与公安机关联合破获的多起涉刑药品案件,生产销售假药与非法回收经营药品均为独立案件,而本次行动查获的4个团伙,其生产销售的假药与非法回收经营的药品混放,两种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需要执法人员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详细调查、认真分析,分别定性处理。
二是生产过程跨地区、分段,导致查处窝点和一网打尽更加困难。该案的配料、混合、制粒、压片或装囊,装入铝塑板或装瓶,贴说明书,外包装盒打码(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等,分别由团伙成员在不同省份、不同地点分段完成,生产行为更加隐蔽。目前的监管和打击体系,各地多以单兵作战为主,由公安部或国家药品监管局统一部署的跨省联合打击,即使打掉其中一个环节,犯罪团伙也很快就可以择地重起炉灶,这也是制售假药窝点屡打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需要执法人员转变监管理念,加大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建立和完善长效协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
三是仿冒外国知名药企产品增多,制假手段更加高超。A市场监管局以往查获的制假窝点多以降血糖、治疗皮肤病等药品为主,药品名称、批准文号、药品批号、生产企业、生产地址等均为编造,药品名称与批准文号或生产企业之间信息往往对不上,可以由监管部门直接认定为假药。此次查获的“活络喜”“立普妥”“波立维”等假药,仿冒辉瑞、赛诺菲、拜耳等制药公司的名牌产品,制假技术非常先进,且所使用的流水线设备具有大批量生产的能力,生产的假药肉眼难以辨别真假,且药品批号按照正规厂家的合法产品打码,连被假冒的生产企业也要通过实验室检验才能最终确定产品真伪。
【思考】
针对以上情况,药品监管部门该如何加强监管呢?笔者认为:
一是要加强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建议突破部门局限,加强执法人员的实操培训。由公安等侦查经验较为丰富的部门,通过实际案例培训执法人员,提高其调查取证能力,解决制假技术高科技化与调查取证能力低之间的矛盾;定期不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到药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了解药品生产流程和常识,提高辨别假劣药品的能力;组织执法人员对最新的涉药违法案例进行研究,了解涉药违法犯罪行为的特点和发展趋势,提高查处涉药违法犯罪案件的能力;组织执法人员学习药品快筛、技术打假在线取证等技能,提高快速办案能力。
二是要加强联合,形成监管合力。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公安、卫生、邮政、电信等部门的沟通,完善行刑衔接制度,构建和完善多部门联动执法的长效机制,搭建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信息共享平台,形成案件线索共享、查办信息互通的工作格局,及时对涉药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整合,研判药品犯罪多发的地点、领域及查处难点,提高对涉药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和靶向性。加大对民营快递公司的监督和整治,斩断非法药品运输的通道。
三是要加大处罚,保持高压态势。建议对《药品管理法》进行修订时,提高对生产销售假药的罚款额度,明确处罚到人的规定;对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认为是犯罪或不构成犯罪的,增加可以给予行政拘留的规定。在对《刑法》进行修订时,可以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刑罚力度,重典治乱,使违法犯罪者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真正让法律起到威慑作用。(作者: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铁路车站地区分局 代丽)
(责任编辑:)
分享至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我与《药品管理法》征文 | 江学孔:学法普法执法,守护淦河两岸人民用药安全
在学法、普法和执法的过程中,我与《药品管理法》不知不觉共度近30个春秋。悠悠淦水,见证了我与《药品管理法》的无悔情缘。 2024-11-12 10:07以法律解释方法为视角——浅议对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的法律适用
从相关案件的查处来看,执法人员对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如何处罚仍旧观点不一,进而导致处罚程度畸轻畸重 2024-11-12 10:05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33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08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089号 京ICP备17013160号-1
《中国医药报》社有限公司 中国食品药品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