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师的使命是提供优质药学服务
随着医药行业的发展和人们健康需求的提高,药师的职责也在发生变化,已经从让患者“有药可用”转向让人们“学会用药”。所以,药师必须及时转变观念,提高药学服务水平。
药师的定义及职责
《中华医学百科全书》药事管理学卷对药师的定义是:药师是指受过药学专业教育,依法通过有关部门的考核并取得资格、遵循药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在药学领域从事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科研、检验和管理等有关工作的人员。《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对执业药师的界定是: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2011年发布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对药师的工作职责做了明确规定:负责药品采购供应、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审核、药品调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和医院制剂配制,指导病房(区)护士请领、使用与管理药品;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与医师共同对药物治疗负责;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药学临床应用研究;开展药物利用评价和药物临床应用研究;参与新药临床试验和新药上市后安全性与有效性监测;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今年3月,国家药品监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中,对执业药师的职责规定为:执业药师应当遵守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以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执业药师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当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和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制度,参与单位对内部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工作。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监测及药品疗效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挂牌明示;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以醒目方式公示,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执业药师执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工作牌。执业药师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国家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
药师的职责可概括为两类:一类是让患者“有药用”,即负责药品采购供应、药品调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和医院制剂配制,指导病房(区)护士请领、使用与管理药品;另一类是让群众“会用药”,其职责是进行用药指导,提供药学服务。今后,药师的主要职责是提供药学服务。
药学服务的含义及法规政策规定
在药品匮乏、供不应求的年代,药师的工作主要是药品采购、储存保管、调剂、药品检验等,以保障药品供应、保障临床用药为目的。随着制药工业的发展,药品供不应求的现象得到极大改善,药师不必担心供应不足而奔波采购、大量储存保管药品,也没有必要去大量配制制剂。随着自动发药机器的出现,调剂业务也部分实现了自动化,药师的职责需要重新设计和变革。为了适应新形势新需求,药学服务模式应运而生。药学服务突破了传统的药师工作内容,使药师的工作从药品采购、库存保管向提供药学咨询、指导合理用药、参与药物治疗、对患者用药结果负责的方向转移。
具体来说,药学服务的内涵包括三方面:一是药学干预。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即对医师处方的规范性和适宜性进行监测,包括对处方的规范性逐项检查;对长期药物治疗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干预;对处方用药的适宜性、安全性、经济性进行审查和抽样评价。二是药学咨询。承接患者和医护人员有关用药的咨询,解答与用药相关的各种问题,普及用药常识,指导合理用药。三是药学监护。即直接、负责地提供与药物治疗相关的服务,其目的是达到获得患者生命质量的确切效果。面对每位患者,药师负责进行病情与用药评估、拟定与执行服务计划及疗效追踪,以确保患者药物治疗都符合适应证,并且有效、安全,进而提升其生活质量。
近年来,有关法规政策对药师开展药学服务做了明确规定,为药学服务提供了依据和保证。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落实药师权利和责任,充分发挥药师在合理用药方面的作用。2017年2月,国务院发布《“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在发展目标中明确提出,执业药师服务水平显著提高。每万人口执业药师数超过4人,所有零售药店主要管理者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2018年1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指出,药学服务是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保证患者用药安全的重要环节。药师是提供药学服务的重要医务人员,是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实现安全有效经济用药目标不可替代的专业队伍。药师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药学服务,是卫生健康系统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的组成部分,也是全面建立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必然要求。
药师需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模式
药师要履行好药学服务的职责,首先要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模式,即从“以药品为中心”转变为“以患者为中心”,从“以保障药品供应为中心”转变为“在保障药品供应的基础上,以重点加强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参与临床用药为中心”。
在转变观念的基础上,药师需要掌握深厚的药学理论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具备一定的临床医学知识,通晓常见疾病的临床用药;掌握药物治疗设计、监测、评价及正确推荐药品的能力;掌握与医师、护士、患者沟通交流的技巧和能力。因此,药师需要不断提高业务知识和技能,补充药学、医学知识,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药师需要学习以下内容:药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药师职业道德准则、职业素养和执业规范;药物合理使用的技术规范;常见病症的诊疗指南;药物治疗管理与公众健康管理;与执业相关的多学科知识与进展;国内外药学领域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药学服务信息技术应用知识等。
此外,还需参加临床药师实践培训,参加临床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在实践中提升自己的药学专业技术服务水平。
对于医疗机构而言,要加强药师队伍建设。要落实《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和《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就要按照规定配备药师和临床药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笔者认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10%。根据有关文件,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当前的主要问题是药师配备不够,影响到药学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因此,今后的一项主要任务是加强药学人员配备培养,使药学人员的数量和能力水平满足药学服务的需要。
对于药品经营企业而言,目前存在执业药师配备不够用、不好用、不真用问题,要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做好执业药师和药师的配备、培训,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
对于零售药店而言,提供药学服务的要求是建立药学服务管理制度、职责、操作规程及药品不良反应登记和报告制度;设置药学服务区域; 执业药师具备正确审核、准确调剂处方和正确指导用药的能力;药学技术人员掌握基本用药指导和健康信息传播的能力;可为患者建立药历或电子健康档案,开展社区居民慢病、特病管理。
为更好满足人民健康需求,必须构建药学服务体系。该体系应覆盖医疗机构的住院、门诊,药品零售企业以及社区和居民家庭。在该体系中,药师和执业药师的主要工作是提供药学服务,包括进行合理用药宣教,加大处方审评力度,提高药学服务水平。
医院和零售药店的药师还可以通过开设微信公众号、患者客户端,方便患者查询处方信息、药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探索开展对慢性病患者的定时提醒、用药随访;也可以定期开展药师下社区等活动,为公众解答用药疑惑,指导合理用药。有条件的零售药店可以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服务,以满足群众安全便捷用药需求。
(作者系西安交通大学药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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