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7月1日起正式施行
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8年11月28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共八章五十四条,分别为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传承保护与文化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条例》明确了其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强调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政府和部门职责。同时,《条例》还对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传承保护与文化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悉,中医药在疾病预防、疾病治疗和康复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中医药在应对传染病防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2008年11月28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与新形势下进一步发展好中医药事业的要求已经存在一定的差距,不再适应进一步挖掘我区丰富的中医药资源的需要。新版《条例》的出台,对于促进健康广西建设,传承和弘扬中医药文化,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挖掘我区中医药资源优势,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治病救人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具有重大意义。(记者 陈先怡)
(责任编辑:刘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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