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场监管局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点题整治”工作

  • 2021-10-25 15:46
  • 作者:赖木勇 林雅丽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为保障福州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规范网络餐饮服务领域市场秩序,今年6月以来,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省市纪委“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的工作部署,扎实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治,切实解决网络餐饮脏乱差等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发动社会共同参与监管,对违法违规经营者形成有力震慑,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以下典型案例:


  案例1:台江区汤氏餐饮店(老家的味道黎明店)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环境不整洁,食品加工制作区遍布污水、油污;在当事人食品加工制作区发现无中文标签的泰国康乃馨炼乳1箱、无标签的辣椒粉1袋、已拆封的超过保质期的恒顺镇江香醋4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无中文标签泰国康乃馨炼乳1箱(48瓶)、超过保质期的恒顺镇江香醋4瓶,并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同时,通知平台提供者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停止该主体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案例2:福州市仓山区四十九坊炸鸡店(叫了只炸鸡师大店)


  2021年8月11日,仓山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三防(防苍蝇、防老鼠、防尘)”不落实问题,随即下达监督意见书,责令当事人加强店内的“三防”工作。


  2021年8月17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对“三防”设施进行整改,导致经营场所遍布老鼠粪便,当事人构成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其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同时,通知平台提供者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主体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案例3:鼓楼云落餐饮店(十三姨集合烤肉营迹路店)


  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海底椰雪梨膏”生产的“海底椰撞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处以没收全部违法经营使用的原材料、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30元、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台江区强行天下餐饮店(鑫鳌拜水果龙虾宁化店)


  在当事人食品加工制作区检查发现21袋“厨神食品”土豆粉(以下简称土豆粉)超过保质期近9个月;在餐厅内发现有9罐“鳌拜”十三香出锅料罐体标签上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等内容;以及未经许可经营凉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厨神食品”土豆粉21袋、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鳌拜”十三香出锅料9罐,并处人民币55000元的罚款。同时,通知平台提供者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停止该主体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案例5:台江区佰亿达小吃店(养生鼎鲍鱼捞饭燕窝鱼翅养生世家台江店)


  检查发现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经责令改正后当事人仍拒不改正。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其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通知平台提供者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的规定,停止该主体在订餐平台上的线上经营活动。


  案例6:福州市仓山区面中面餐饮店(震山堂仓山万达店)


  2021年6月5日,福州某新闻媒体报道《男子点了“加料”外卖面条里竟吃出用过的创可贴》。经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消费者点的外卖面条里吃出用过的创可贴问题属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1元,罚款人民币5万元。(赖木勇 林雅丽)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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